本人王芳,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口在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兴联村六塘冲组。电话:138****8625。离异与两幼女共同生活。
2006年农历12月23日过小年的前一天,王芳婚后唯一合法有证房屋及承包地,在长沙市人民政府未发布《长沙市经济开发区九号路建设项目》的征地公告,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开福区人民政府组织多个部门近二百多人无任何合法手续,违法强抢、强拆。遭强拆后长沙市人民政府未依法按照《长沙市60号令》对王芳户作出补偿解决,也未安排过渡,直接导致王芳及家人流露街头!2007年12月王芳因大女出生迫于生存经兴联村几十户村民证明它处无房并同意王芳购买了本村本组陈仁专一处老平房作为安身之所!2014年王芳购买并实际居住8年的房屋及合法承包地被纳入《长沙市第六水厂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2015年7月3曰此房屋及土地再次在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无任何合法手续,配合开福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近三四百人违法强抢、强拆。此次强拆行为已经法院确认!由于开福区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根据《长沙市103号令》作出补偿决定,有关干部领导滥用职权,故意截留王芳一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导致王芳及两女遭受二次强拆后至今六年无分文补偿,无安置。八年遭受两次违法强抢、强拆,至今十五年流露街头,我们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法》保护的弱势群体,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开福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开发建设,有关领导在赚取个人政绩的时候是否曾经考虑过你们如此藐视、践踏法律多次侵害王芳及两女的居住权、财产权、生存权的后果?考虑过王芳及两女的生活及生存问题?今特向全国人民及中国各级政府领导作出如下阐述,请求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实施。”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秀峰街道办事处仅仅只是开福区人民政府的派属机构,不是《九号路项目》征用和《长沙市第六水厂项目》征地拆迁的主体,不具备作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决定的职能。同时秀峰街道办事处不是调查、处置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更没有强抢强拆王芳房屋及室内财产的权利。秀峰街道办事处2005年7月3日违法强抢强拆王芳房屋财产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即刑事犯罪! 王芳结婚列户后婚房建在自家宅基地位于六塘冲长坡与凌角坡处面积:296.81㎡砖混结构,房屋起建时间为2004年,建成时间为2005年,2005年9月20日王芳与前夫李照泉的婚礼就是在此房屋内,在兴联村几百村民见证下举行的。秀峰街道讲王芳房屋是2005年9月建设的,属于享受60号令后重新建房是在造假、欺骗、故意隐瞒其应当承担违法事实行为的责任。王芳及前夫建房当时有望国土字0119号,批准建房面积为220平方米,湖南省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规划许可证0796号,批准面积180平方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家庭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益:……(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依然在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