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5日,元旦节后第二天,获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就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两面锦旗。鲜红的锦旗和真挚的感谢,这既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和赞扬,更是对法院执行干警的鼓励和鞭策。
案件一

2011年12月,杨某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杨某依约缴纳购房款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20年12月,原告杨某将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六十日内将为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报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19.51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杨某于2021年1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执行义务。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违约金问题可以从公司账户扣划,但关于办证的问题,因涉及“问题楼盘”,其公司无法独立处理。
了解到该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往返于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咨询办证程序,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经过50多天的不懈努力,终于为申请人杨某办好了所有手续。
2022年1月2日,杨某拿到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后,第一时间将这个消息告知了执行法官,并说要送一面锦旗表示感谢,执行法官婉言谢绝,但杨某坚持要送锦旗,并激动地说:“你不知道为了办这个证我跑了多久,多亏了你,我才拿到证了,太感谢你了,你可一定要收下。”
案件二

王某诉岳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过审理,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判令岳某支付王某股权转让金248898.12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因岳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王某于2015年3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获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岳某无房产登记信息,有工资收入,遂依法对其工资进行了冻结和划拨。自2015年7月开始,法院定期将扣划的工资款支付给申请人王某。2017年9月,执行干警依法对岳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之后,执行干警经过多方努力,
2022年1月5日,案件终于执行完毕。收到执行款的申请人王某为执行干警送来了一面“秉公办事执法如山”的锦旗,也为这件持续了6年多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通讯员 桑鹏)
编辑:吴 明
审核:刘春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