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示范诉讼与司法确认相融合,为当事人纾困解忧
——原告杨某等人诉被告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初,因房屋初始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某小区的数百名业主就退还房屋面积差价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6月中旬,大量业主前往街道办事处信访维权,办事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但纠纷仍未解决,部分业主将开发商诉至金水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退还面积差价。
金水法院受理案件后,安排特邀调解员和社区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杨某等三名业主与开发商达成分期退款的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此后,以此为示范,金水法院引导近300户业主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其中212户业主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开发商达成协议,45户业主向金水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7户业主申请出具了调解书,29户业主撤诉,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不断增多。此类纠纷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参与人数众多但大多诉讼能力不强,容易引发舆情和信访。传统的一人一案的审理模式,诉讼效率不高,且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金水法院针对批量案件,积极探索示范诉讼+司法确认审理方式,即先引导当事人就个案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将其他批量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参照法院判决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根据当事人申请予以司法确认。由于调解前人民法院已对相关案件做出了裁判,明确了纠纷处理原则和方案,当事人更容易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也更容易调解成功。同时,示范诉讼+司法确认审理方式,不但有利于发挥调解方便灵活的特点,而且有利于发挥司法确认快速、不收费的优势,促进纠纷诉前化解,降低群众诉讼成本。
二、多元调解化纠纷,提升诉前调解质效
原告王某等584人诉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至2019年3月,原告王某等584人与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王某等人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剩余房款按照商业贷款,已经办理完毕。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但因被告原因加之大气污染治理等原因,被告未按期交付涉案房屋,直至2020年9月底交付,已经逾期270天左右,已构成违约,且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原告诉至新郑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部分原告起诉后,由新郑法院立案庭进行分流,委派到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诉调对接中心接到案件后,了解到被告涉案楼盘涉及业主多,且被告开发的该期楼盘800多套已销售接近尾声,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业主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双方矛盾大,部分业主情绪激动。考虑到人员众多,矛盾大,又涉及企业,新郑法院决定依托行业调解和乡镇社区调解员共同化解矛盾。遂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共同分析案情,制定调解方案,组织部分原告及原告律师和被告在一起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被告企业暂时经济困难,一次性支付不了所有业主巨额的违约金,但表示同意扣除因大气污染治理和新冠疫情影响延期交付的天数后将分期分批支付违约金。因涉及业主众多,调解员多次分批对业主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此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近两年,以涉金融、物业服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为主的系列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而以法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为枢纽,按照矛盾纠纷性质委托给相应行业或社区调解组织进行化解的诉源治理模式正是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的需要,对经委派调解、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仅可以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还能最大限度地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可谓“一举多得”。本案中,因涉及人员较多,进入诉讼程序势必造成集团案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该案通过职能部门的行业调解组织和社区调解共同介入,法院及时跟进业务指导,最终实质性地化解了该批量纠纷,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指尖”调解当即履行,小额程序高效便捷
——原告鲁某诉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一批商品,拖欠原告货款5000元迟迟不予给付,后原告诉至新密法院。在与被告联系时,被告表示在外地不方便出庭,但其表示认可该笔债务并同意进行调解。法官随即适用小额程序,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建立微信群聊,直接在群内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调解全程用时不到10分钟,案件顺利结案并即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改革试点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为5-10万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程序上一审终审。本案5000元的标的额,法律关系及事实清楚,案件标的额较小,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法官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快审快结,原被告双方均对法官这次微信调解表示满意。新密法院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线上信息化手段,进行立案、送达、开庭、调解等,旨在深度应用信息化成果,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实现繁简分流高效运行,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简易程序快审大标的额案
——原告郑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郑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一工程项目,自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22日共向原告采购总价款为10754825.72元的混凝土等商品。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在供货期间被告出现逾期付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4173.8元。
新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办理,及时通知被告到庭,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时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对双方释法明理。1月12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随后被告依照调解协议向原告支付款项43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两年,受疫情、灾情影响,郑州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我市法院注重把调解机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繁简分流改革的“新引擎”,积极打造便利高效的民商事纠纷化解“绿色通道”,切实做到简案快审,节省企业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本案涉标的额较大,法官结合证据、兼顾效率与公平,从当事人的司法需求着手,快速认定案件事实,从立案、调解、结案仅使用2天时间,让案涉纠纷更公正、高效、便捷地得到解决,极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赢得了企业称赞。
五、电子诉讼助力审判, 跨省纠纷线上化解
——原告河南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河南某公司主要经营生产、销售装饰板材复合面皮等业务,二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进货。2021年9月28日,双方对所欠货款进行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17159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二被告均推诿不付。原告遂于2021年10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417159元及利息。
因二被告系夫妻,均系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庭前,承办法官考虑到当前疫情及距离因素,通过电话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网上开庭。庭审现场,原、被告通过远程视频参与,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庭审辩论。庭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努力双方最终同意各让一步,二被告分两期支付原告余欠货款13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这起涉企跨省买卖合同纠纷,得以线上化解。
【典型意义】
多年来,郑州两级法院始终秉持“法官多辛苦,群众少跑路”的为民理念,不断推动电子诉讼机制向更高层级、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升级,探索制定在线诉讼规则,创新构建在线证据交换、证人在线出庭和在线宣判等机制,持续优化“一网通办”诉讼服务体系,办结了一系列典型案例。本案所涉标的额较大,更涉及企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距离较远,新郑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远程庭审系统、微信进行电子送达、网上开庭、微信调解等各种网络云端方式,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也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真正实现了办案、防疫两不误,最大限度地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