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为国家省了一颗子弹除了恶(陪审感想之九)
文/沈新培
诵/六月荷
参加法院开庭陪审的几年间,因正当防卫过失致人伤害而负刑事责任的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规定了明确的要件,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使人受到伤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但在全国百强县榜首的江苏昆山市(县级市),前些年出了一个轰动全国的新闻。骑电动车的于海明直行在等红灯,挡着了后面右转的小车。小车司机刘海龙不满于海明的挡道右转弯,恶狠狠地从车上拿着刀具下车追砍于海明,而因自己当时酒醉失手未砍到于海明,手中凶器也掉落在地,刘海龙还想拾起再砍于海明,却被于海明抢先拾起后,在7秒钟连刺数刀而亡。报警后警察当即把于海明带走,但几天后当地公检双方认定,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刘海龙尽显恶霸威风,身上纹着龙鹰之图,在他眼中视百姓为草芥,一件小事要致人于死地,是地道的“黑社会恶人”,国家“除恶扫黑”要除的就是这号人。如刘海龙把于海明砍杀了,也是死刑,现于海明机智地躲过一劫,反过来把刘海龙杀了,既保着了自己性命,还为国家节省了一颗子弹,那么国家为何要加刑于他呢?
放在以前公检司法机关会以种种理由认定于海明防卫过当,要以正当防卫过失致人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因为,按种种习惯假设推理,于海明可捡起砍刀后扔向远处,或于海明躲过砍杀后可逃离避开刘海龙的追杀。他不应该在生命未遭受危险的紧急情况下把刘海龙杀死。但于海明是幸运的,赶在国家“打黑除恶”的大趋势大背景下,恶人刘海龙的家属要感谢于海明,是于海明的机智逃过了一死,为你们省下了一笔巨额的民事赔偿。因为刘海龙把于海明刺死,也必将是死刑无疑,还得追加民事赔偿诉讼。

这件普通百姓也许觉得不太能理解的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案,之所以在那时连续多天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热播,是中央和国家在向人们召示:一切动不动就挥舞凶器凶残地砍向善良人们的“恶人”,必将除之。刘海龙就是撞在枪口上的冤死鬼,刘海龙就是这个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