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随着法官法槌“铛”的一声落下,洛宁县检察院提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拉开了一审开庭审理的序幕。

这是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后,该院办理的第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通过检察官当庭指控,并经法庭质证核实,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利用在通讯公司营业厅工作的便利条件,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时,私自将办理的手机卡套入自己的手机内,非法获取新卡内的短信验证码,然后将获取的一千多条验证码和附带的手机号,通过微信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15308元。
检察官当庭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田某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他人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也严重侵犯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判令被告田某某缴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15308元的赔偿金,上交县财政公益诉讼资金专用账户;要求判令田某某注销涉案微信账号,消除危险;要求判令田某某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作为此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县检察院在提起侵权民事公益诉讼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本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于是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此案择日将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人人有责,特别是通讯、中介、房产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更要履行保护信息职责,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为日益猖獗的网络电信诈骗以可乘之机,这起案例,当事人不仅要付出刑事处分的代价,更要付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代价,接受赔偿、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法律处分。希望此案起到警钟长鸣,以案为鉴的警示教育作用。
法律小知识
什么是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来源:洛宁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