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头条]品赏广东名家陈中希老师的佳作《拙劣的广告》「飘舞的剑」(1214辑)
拙劣的广告
文/陈中希
经济的发达,网络的发展,不仅成就工商业、服务业的繁荣兴旺,也造就线上线下的商业广告、推销信息的泛滥成灾。一些广告主(注1)、广告从业人员将广大的消费者视同愚昧无知的“玩偶”,玩弄于股掌之中,随心所欲,肆意妄为。一些默默无闻的老人家为了几个钱,被人当枪使,成为保健品丶电器产品的代言人(注2)。但事实上,真正的愚昧者并非受众者,恰恰是不学无术的广告制作者自己! 多年来,我被迫长期与这些广告推销广泛接触,在与这些广告推销的从业人员交流碰撞中,我故意用善意与他们沟通交流,刻意了解他你们的运行模式、人员结构和人员素质状况。深知他们大多未经历过广告专业、营销策划、礼仪礼貌、法律常识等系统的学习培训,或者只接受过单一的营销学、礼仪仪态之类简单培训。推销手法操作流程简直粗糙,大部分工作是按图索骥、毫无目标地进行广告推销。这些人不仅才疏学浅,素质也参差不齐。
到后来, 面对线上线下无处不在的广告推销轰炸,我十分愤怒。决定以特别手段回击,也玩他们一把。同时警告他们:别乱来!我们更清楚你们的运行与操作,更清楚广告推销的虚假性和夸张性,小心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A.当推销炒黄金的信息进入时,我让他们提供黄金交易的合法证明、公司所在地视频、本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他们当然拿不出来。我马上当场揭穿:国内除了香港的几大合法的黄金公司外,大陆只有上海唯一一间合法的黄金交易所。对方当场鸦雀无声,掩旗息鼓。 B.当推销网上炒股到来时,我更严格苛刻,不但要让对方上传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经营地点,还要求他们上传公司内部工作场景、今天的股市交易状况(视频显示)本人执业资格证及身份证。迫使对方知难而退。 C.当推销房地产的到来时,我干脆直接问他们:“你可否知道对方的所在地?可否知道对方己有多套房子?又可否知道对方是需要房子的人?”推销者通常回答:“都不知道,只是按照公司分配的名单逐一发送广告信息或打出电话。”于是,我告诉他问他们:“那你们是在乱打电话,是在渔翁撒网吧?你们受过专门培训吗?学过法律常识吗?告诉你们老板,你们己经干扰别人生活,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己触犯民法。”有的推销员为此不敢再哼声,有的却会“发烂渣”。于是,我告诉后者,我会记住你的电话,随时报警。也有醒目的推销员问我该怎么做,我告知他,公司少培训,自己多学习,特别要学法律法规,避免自己陷入被动境地,“连怎样死的都不知道”。 D.当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朋友进入我微信圈时,我会事先告知他们,微信平台是为方便微友之间的生活交流,传递快乐信息的天地,并非推销商品的“集散地”。偶尔推销一些有益有利的商品尚可,但不能频繁发送上传。他们中有听得进去的,也有听不进去的,还是频繁发送推销商品。于是,属后者一批微友不断被我所屏蔽、删除。
众所周知,商品与服务推向市场,质量和性价比只有购买的消费者才感受到,而并非从商业广告中获得真知。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鞋的人才知道。因此,任何的广告信息只能是供给消费者的参考而己。我从不迷信于商业广告,尤其是那些将大明星、社会公众人物放到里面表演的商业广告,我更怀疑丶更反感。为了蝇头小利,拜倒在广告主的石榴裙下,连自己的声誉名誉、个人形象都可以卖了出去。
一些名星名人连续为某品牌洗发水、过滤器、各种电器、各种食品作广告代言人。请问?难道名人们都能全部熟悉该产品(商品)进入的原料质量、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明白产品结构构造、熟知成品质量检测控制全过程?熟悉所属产品适合的人群和环境?即使代言人尝试过代言的商品或服务,但不同的人群体质,不同生活的环境,你又能保证所有的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或服务后都安全吗?出了问题,你负得起责任吗?这岂不是间接的“夸大功效”,”盲目宣传”吗?“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例子,多少名人充当其奶粉代言人,还是保不住“烂在心”的产品溃败和企业破产,最后落得个”树倒猢狲散”的结局。应了《红楼梦》那句名言:“食尽鸟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但当很多媒体和社会大众期待那些代言人给一个说法时,却至今仍未有任何道歉言论了。
要知道,在我国的《广告法》中己明确,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代言人,也就成为该商品或服务的证明人。我非广告主都可以看出,一个外行人,有什么能耐,拿什么去证明的自己代言的商品或服务有质量上的保障,又如何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岂不是拿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开玩笑?你玩得起吗?
我并非不赞同必要的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信息的发布,对于引导消费市场或服务方向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如果将广告信息看作打开消费市场的金锁匙,将商业广告看成决定产品(商品)命运的救命稻草,无疑是舍本逐末。从而忽视产品(商品)质量和性价比,不努力创立企业有质量的品牌产品,只求短期经济效益。如果企业缺乏长远眼光,不立足于自我修身,自我创新的基础上,也会最终失去竞争优势,从而不可能有长久持续的发展。 俗话讲:酒香不怕巷子深。消费者更认同”口碑是最好的广告”! 有关经济学者曾做过一个调查,一个好的产品(商品)、好的服务项目,会相传十个人,但如果一个不好的产品和服务,会恶传于100人以上。当广告中的产品(商品)出现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或造成严重的群体伤害时,悔之晚矣。某间疫苗生产企业,不是同样有名星大咖作为代言人,直到不合格的疫苗造成群死群伤,才嗄然而上,企业也走向覆灭之路。
因此,产品一(商品)不在质量上花功夫,为急功近利,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明星大咖为广告代言人,在大众广庭上作言辞凿凿、冠冕堂皇的表演,但产品质量和服务却屡出问题。此时,还会有人相信你吗?正由于有明星大咖的表演,反而更宁人呕心反胃。广大的消费者只会相信,“金碑、银碑,不如人的口碑”。
即使做正常的商业广告,也需要有专业知识,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并对产品(商品)的原料结构、生产工艺、性能质量有充足的了解。还要熟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了解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在执行中的《广告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而并非“毫无章法、肆意妄为”。一不小心,不但侵害消费者权益,自身也会触犯法律。
网上网下常出现很多既无专业常识,又缺乏沟通表达能力,法律意识又薄弱的”脑残”广告推销视频链接、窍入电话手机的推销信息、或无处不在的点击流量引诱,这些广告推销信息制作粗劣,思维方式幼稚,操作野蛮无耻,宁人可笑又可恨。 A.一些网友想收看喜欢的网上视频,结果坠入“先入为主”的商业欺诈中。视频内容还未展开,要么,一连串的商业广告,要关闭广告又关不了。要么,一开头就要求网友一定要转发,提出什么此信息是代表”社会正能量”、”关系到国家之命运”之类滥词,大有不转发就是“不爱国不爱民”的陈词滥调。是制作者低劣的赤裸裸的“强买强卖”。他们为了一点商业小利,在绑架着社会道德,绑架着人们的情感在进行强行“推销”,手段粗暴低劣。《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B.一些网上链接,反复强调一定要网友转发,还明目张胆地威胁恐吓:如不转发,不但得不到善终,还会有刀光之灾。制作者难道不知道这种做法,己构成民法上“对他人人身权的侵害”的民法侵权,任何一个接收的网友都可以将其告上民事法庭。可谓:无知者无畏,愚昧而无所顾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C.一些房地产、股票、保险的商业广告在网络平台、电讯部门的放任纵容下,更是满天飞,根本毫无章法,毫无目标,到处“开火”。要么,直接频打电话到消费者家里,要么,滥发广告信息到微信群、微信圈中。我曾多次将其屏蔽,但不久,它们又冒了出来,防不胜防,宁人不胜其烦。难道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己构成侵权,无论是现在的《民法总则》,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构成对人的私隐权的民事侵害,从而触犯民法。 D.一些吸引眼球的链接视频一打开就是连篇广告,短则几十秒,长则走达十至二十分钟。如设有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还好办,但广告发布者故意设计成无法“关闭”系统,你就得耐心看完广告,方可展开你想要的内容,手段十分卑劣。对此,我通常做法是,立马关闭此视频,不会让对方得逞。这种行为己侵害消费者的形成权一选择权。同样触犯上述《广告法》第44条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注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末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注4)承担连带责任。
网上并非是“无王管”之地,只是缺乏有力的监管手段。
多年来,商业广告从业人员、从事网络工作人员良莠不齐,缺乏专业培训,缺少法律常识。因而造成”因为无知而诬说,因为无才无德,才无法无天”的局面。
一个成熟的商业广告从业者和代言人,不但要熟知推销的产品(商品)的全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的质量监控、产品的属性、适合的人群的市场调查、学习制订营销策略。还要学习对特定消费者的沟通交流方法,学习语言表达方式,熟习相关法律法规,方可成为专业的商业广告从业者或代言人。请问,我们那些从事商业广告的从业人员又有多少人做得到?那些大明星、大名人又能做得到吗?老人家更是无从说起。如果都难以做到,消费者又凭什么相信你们说的话?商业广告岂不是变成“胡言乱语”?
《广告法》和《电子商务法》都有明文规定:其一.对于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广告主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二.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行为,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奉告以上四类人,你们准备好承担这些法律责任吗。
让我想起日本人在精益求精地制造产品的同时,在商业广告上创意创新上的睿智。几十年前进入中国的丰田汽车公司当年那句经典广告词仍历历在目:“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寥寥十四个字,不但勾划出丰田的优越性能,更表现出丰田车无处不在,驰骋中国大地的意景。宁人拍案称绝!广告制作者并没有兴师动众,制作华丽宏大的视频场景,也没有聘请明星大腕做广告代言人,就凭精巧的构思,贴切而形象的语言表达,却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并收到巨大的广告效应和经济效益。可谓“一字值千金”。在广告界、汽车市场上成为流传久远的经典广告。最宁人难以接受的是,日本人的丰田公司的经典广告创意,出自中国的传统俗语:“车到山前必有路,船到桥头自然直”,让中国人感到汗颜,也值得我国的广告主、广告从业者的反省。
(注1).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2).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心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注4).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020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