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是什么?(3)
文/路路通
朗诵/金秋
我认为,审美对象之所以能够出现或存在,亦即某些事物之所以能成为美学客体,它们之所以能使人感受到美,确乎需要一定的主观条件,包括具备一定的审美态度、人生经验、文化教养等等,在这里,审美对象(美学客体)与审美经验经常难以分割。

现在的问题是,上面已讲过审美对象之所以能出现或存在,还要有客观方面的条件和原因,即审美性质的存在或潜在。那么,这些客观方面的条件、因素、性质等等,又是如何可能成为审美性质或素质的呢? 这也就是说,为什么某些形式规律,为什么一定的比例、对称、和谐、秩序、多样统一、黄金分割等等,就会具有审美性质呢?为什么它们能普遍必然地给予人们以审美愉快呢?亦即这些形式成为美的规律是如何可能的?它们是如何来的呢?

哲学的本性就是喜欢“打破沙锅问到底”,但这“底”却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有的美学家对此根本不作回答,有的认为这是由于这种形式规律体现了自然界本身的某种“符合理性”的“内在本质”或过程,换句话说,它们体现了某种神秘的“天意”、“理性”等等。显然,这不能说明问题。真正对此作出了某些解释的,我以为要算格式塔心理学的“同构说”。

格式塔心理学派(gestalt psychology)从物理学和生理学出发,提出由于外在世界(物理)与内在世界(心理)的“力”在形式结构上有“同形同构”或者说“异质同构”关系,即它们之间有一种结构上的相互对应。由于事物的形式结构与人的生理—心理结构在大脑中引起相同的电脉冲,所以外在对象和内在情感合拍一致,主客协调,物我同一,从而,人在各种对称、比例、均衡、节奏、韵律、秩序、和谐……中,产生相互映对符合的知觉感受,便产生美感愉快。

总之,格式塔心理学派用主客体的同构说来解释审美性质的根源和来由,指出一定的形式结构,因为同构感应,引发人们特定的知觉情感,从而具有审美素质。应该说,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缺点是把人生物学化了,因为动物也可以有这种同构反应。牛听音乐能多出奶,孔雀听音乐能开屏,它们也感到“愉快”。但人听音乐感到愉快与牛听音乐多出奶的“愉快”,毕竟有根本的不同。人能区别莫扎特与贝多芬,能区别中国民歌和意大利歌剧,从中分别得到不同的美感,而牛大概就不行。

为什么不行?
这个问题相当复杂。真正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心理学、语言学、文化人类学、发生认识论等各种学科的相互协作、长期研究才有可能。现在似乎只能从哲学上指出一点,即人的这种生物性的同构反应乃是人类生产劳动和其他生活实践的历史成果。人的审美感知的形成,就个体来说,有其生活经历、教育熏陶、文化传统的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