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是什么?》
文/路路通
朗诵/金秋
“美是什么”如果是指“什么是美”即“什么东西是美的”,则是一个有关审美对象的问题,即什么样的具体对象(事物、风景、人体……等等)会被认为是美的?或者说,具备了什么样的一些条件(主观的或/和客观的),对象就会是美的,就会成为“审美对象”或“美学客体”(在英文是同一个词,即aesthetic object)。

许多美学家经常把美看成就是审美对象,一处风景,一件彩陶,一块宝石,一幅名画…,这些都是具体的审美对象。审美对象的出现是需要人在欣赏时的一定条件的。朱光潜讲:“美是客观方面某些事物、性质和形态适合主观方面意识形态,可以交融在一起而成为一个完整形象的那种性质。” 就是说人的主观情感、意识与对象结合起来,达到主客观在“意识形态”(应为“意识状态”)即情感思想上的统一,才能产生美。霞光、彩虹、景山、故宫、维纳斯、《清明上河图》…,没有人欣赏,就失去了美的价值。西方近代美学家关于这方面讲的更多。在这里,他们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把美和审美对象看成一回事。而审美对象是由人们的审美感受、审美态度所创造出来的。

诚然,作为客体的审美对象和许多其他事物一样,是依赖于主体的作用才成为对象。椅子不被人坐,就不成其为椅子。再好看的画,若没有人观赏,也不称其为艺术。没有审美态度,再美的艺术、风景也不能给你以审美愉快,不成其为审美对象。情绪烦躁、心境不佳,再好的作品似乎一点也不美。美作为审美对象,确乎离不开人的主观的意识状态。

但是,问题在于,光有主体的这些意识条件,没有对象所必须具有的客观性质行不行?
为什么我们要坐在椅子上,不坐在一堆泥土上,因为泥土不具有椅子的可坐性。同样,为什么有的东西能成为审美对象,而有的就不能?我们欣赏自然美,为什么要去桂林?为什么都喜欢欣赏黄山的迎客松,画家都抢着画它?…这就是因为这些事物本身有某种客观的审美性质或素质。可见,一个事物能不能成为审美对象,光有主观条件或以主观条件为决定因素(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还不行,总需要对象上的某些东西,即审美性质(或素材)。

即使艺术家可以在一般人看不到的美的地方发现美、创造美,甚至把现实丑变成艺术美,但是无论人的主观条件起多大作用,总还要有一定的客观根据或资料,而且其艺术作品又总和这种客观存在的某种审美素材相联系,即最终还是不能脱离客体一定的审美性质。所以,如果说,“美”这个词的第一种含义是指“审美对象”,那么它的第二种含义就是指“审美性质”(或“审美素质”)。
把“美”主要作为审美对象来看待、论证,产生了各派主观论(美感产生美、决定美)的美学理论,把“美”主要作为审美性质来看待、论证,则产生出各派客观论的美学理论。

首先是形式说,古希腊就讲美的各种比例、和谐、变化统一和数学规律性;古代中国讲究所谓五色、五色的协调和谐;荀子和《吕氏春秋》也讲到音乐中的数学;文艺复兴大讲黄金分割……凡此等等,都在说明“美”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质和形式规律。这在美学上是很重要的,特别在造型艺术中。所谓“按照美的规律来造形”,也确乎包含有这一层含义在内。

关于美的哲学理论,从古到今,种类多矣。但归纳起来,又仍可说是客观论与主观论两大派。这两大派其实也可说与上述对“美”这个词汇的这两件不同解释有关。
客观论里又可分为两派,一派如上述认为美在物质对象的形式规律或自然属性,如事物的某种比例、秩序、有机统一以及典型等等,一派认为美在对象体现着某种客观的精神、理式、理念等等。如果戴顶哲学礼帽,前者可说是静观(机械)唯物论,后者则是客观唯心论。

主观论里也有许多派,但都不外是说美在于对象表现了人的主观意识、意志、情感、快乐、愿欲等等,美是由人的美感、感情、意识、直觉所创造。这在哲学上可说是主观唯心论。当然,还有所谓主客观统一论,但归根到底主客观统一论又仍可划在上面两大派之内。因为“主客观统一”中的“主”,如果指的是人的意识、情感、意志、愿欲等等,就仍可归入主观论。主观论里许多派别,也正是要求一个物质对象(客)来作为表现、体现、移入主观情感、精神的载体的。如果克罗齐(Croce)的表现说算作彻底的主观论,那么立普斯(Lipps)等人的移情说就可算主客观统一论,因为它也要求有一个物质对象作为感情移入的客体。就是崇奉克罗齐的鲍桑葵,也强调必需有物质材料作为“直觉即表现”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