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豫法阳光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人,为眼前利益不择手段.在承包村集体的土地内未经许可私自采砂卖钱,最终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了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的集体土地。2019年1月份至同年11月份,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某在其承包的土地内进行挖砂,并将砂销售给商砼站,从中非法获利,后对部分采坑进行了回填。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鉴定,宋某某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不含回填部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18840元。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宋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宋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2816.72元。

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豫0923刑初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188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宋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从宽处罚。宋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一、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宋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2816.72元。
一审宣判后,宋某某未上诉,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郭豪杰:南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能量来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宝贵财富,因其开采后不能再生的特点,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矿产资源。当前,一些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无视生态平衡,滥挖滥采地表细砂进行售卖,破坏土地原有功能,影响植被生存发展,进而导致土壤降低、丧失水土涵养功能,严重威胁农村生态建设和乡村振兴。本案是濮阳市第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18840元,情节严重,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还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了当地水土保持,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手段,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责任制度,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要求宋某某承担修复责任的诉讼请求。
代表点评

陈玮:河南省人大代表、宏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矿产资源作为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振兴、经济发展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理应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不仅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严重损失,非法采矿形成的采砂坑还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的摔伤溺亡等安全事故,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重大隐患。人民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破坏矿产资源案件,能有效遏制滥采滥挖砂石、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向全社会传递了党和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坚强决心,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