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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以来,世界见证了一个引人注目的个人破产法改革周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变化、金融危机和利益集团对这一改革周期产生了影响。今天推荐的《21世纪个人破产法:美国和欧洲比较研究》一书对个人破产现象、个人破产制度发展与改革以及个人破产法律政策从功能主义、法律变迁以应对社会需求、个人破产叙事、利益集团分析、民族文化价值观和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了丰富而又生动的解释,提请读者关注个人破产法形成和改革的时机、路径依赖和非预期后果在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与渐进的结果。

「21世纪个人破产法:美国和欧洲比较研究」

[英]伊恩·拉姆齐(Iain Ramsay)
拥有英国爱丁堡大学和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的法律学位。1986~2007年,任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教授。2008年至今,任英国肯特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日本东京大学、日本京都立命馆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客座教授。菲耶索尔欧洲大学学院访问学者。2000~2002年任加拿大个人破产工作组成员。
对加拿大个人破产进行了开创性的实证研究。研究领域包括:消费信贷、破产(特别是个人破产)、消费市场监管、消费者法律及政策。撰写了大量关于消费信贷、比较消费者破产的文章和著作,出版专著《消费者法律与政策——关于消费者市场规范的文本和材料》(2007年出版,2012年修订再版),编辑、参编和撰写了《全球视野下的消费者破产》等十几部著作,在具有影响力的期刊和出版社发表70多篇专业论文以及著作的部分章节。
国际破产学会和美国法律学会成员。2001~2007年,任国际消费者法协会主席;2008年,任国际法协会国际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2011~2013年,任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工作组起草委员会成员;2014~2016年,任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修订版金融服务工作组成员。曾应邀在多个国家就消费者法、政策和个人破产发表专题演讲。
刘 静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美国迪堡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研修学者。兼任北京市法律谈判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规范制定委员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多年来致力于个人破产法学的研究和中国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推动工作。出版专著《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以中国的制度构建为中心》、译著《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合译),主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中国法学会、四川省社科等省部级课题和横向课题多项,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 首先,本书具体介绍了美国、法国、瑞典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个人破产法,分析了在2008年大衰退之后,国际金融机构如何更多地关注家庭债务对金融稳定的重要性以及个人破产法在提供重新开始机会方面的作用。个人破产法改革已经成为欧盟应对欧元区危机的一项举措,欧盟还倡导统一个人破产法,以促进创业精神。

▣ 其次,本书探讨了这些发展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关于个人破产的国际新共识,以及其与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的关系。

▣ 最后,本书讨论了个人破产法在国际上的兴起究竟代表了进步,还是一项应对影响广泛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之代价的权宜之计。

在许多国家,家庭信贷越来越多地驱动着经济增长,伴随信贷民主化,过度负债的问题也开始凸显。于是,个人破产法便成为重要的信贷市场安全网。自1979年起,受资本主义经济变化、金融危机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个人破产立法改革,以至于世界银行2013年发布报告,专门论述基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形成的“国际通识”。欧盟已经颁布了重整指令,提议确定一个针对商自然人的更加宽容的免责等待期,以促进企业家精神的发展;世界银行在其发布的《2017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最佳实践》中指出,消费者应该有通过破产在合理期间内获得免责的资格。
尽管各国个人破产法有趋同的趋势,但是各国的立法仍然展现了对个人破产不同的处理方式。许多国家设立了两种形式的个人破产程序:一是清算程序,个人放弃自己拥有的财产以换取债务豁免;二是替代性清偿计划,个人通过在一定期间内偿还部分债务来获得剩余债务的豁免。这种替代性清偿计划可能还允许个人保有一些重要的财产,如住房。第一种清算程序是美国运用得最普遍的程序,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债务豁免,使善意的债务人能够重新融入社会经济,为债务人提供迅速重新开始的机会。相反,过去25年间,替代性清偿计划在很多欧洲国家得到发展并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在美国,对于债务人在多大程度上清偿部分债务是否应当作为获得债务豁免的条件,一直是一个历史性的争议问题。替代性清偿计划的支持者在美国2005年破产法改革中取得了局部胜利,但是,最近的改革提议增加了回归宽容的个人破产法的可能性。
对于希望确立个人破产法的政策制定者来说,了解各国个人破产处理模式差异背后的原因是很重要的。这些差异是在何种程度上由社会经济条件、利益集团的影响,文化价值观或法律渊源所导致的?要想解释个人破产制度的差异是很复杂的,因为个人破产法很少是单一的政治冲突的结果。因此,理解个人破产法的稳定性和变革,需要从历史比较的角度去分析社会变化和内生法律发展所引致的政策改变。本书采用这种观点,并检视了1979年以来美国和欧洲的个人破产立法的政治与制度变迁,同时也意识到美国和欧洲具有截然不同的制度发展史。本书还讨论了国际社会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反应,这些反应加快了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性质和角色的跨国叙事及政策建议之形成。因此,当中国创设自己独特的个人破产法制度时,这本书也许有助于探讨中国破产制度的改革。
我衷心感谢刘静教授将我的书翻译为中文。我理解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及其他同仁在为构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付出的巨大努力,我希望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研究取得重大进展。

(伊恩·拉姆齐)
坎特伯雷,肯特,英国
2021年3月7日

1979年以来,中国经历了日新月异的改革,个人破产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世界各国则经历了一个引人注目的个人破产法改革周期。本书作者伊恩·拉姆齐教授是国际破产学会和美国法律学会的当选成员;先后出任国际消费者法协会主席、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修订版金融服务工作组成员、国际法协会国际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会员。他撰写了大量关于消费信贷、比较消费者破产的文章和著作,出版本书和专著《消费者法律与政策——关于消费者市场规范的文本和材料》(2007年出版,2012年修订再版),主持撰写和编辑了《全球视野下的消费者破产》等十几本著作,在具有影响力的期刊和出版社发表了70多篇专业论文以及著作的部分章节,在国际破产法学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刚刚推开个人破产之门的中国读者来说,伊恩·拉姆齐教授的研究领域涉及消费信贷;破产,尤其是个人破产;消费市场监管;消费者法律及政策。其论述建立在对诸多个人破产法既有研究成果进行批判分析的基础上,既需要典型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认知,又需要比较法的思维能力、跨学科知识背景,阅读理解和研究揣摩都具有一定的难度。好在伊恩·拉姆齐教授的笔触尽管收敛冷静,却也丝丝入扣、引人入胜,各种层次的读者都可以读到直击自己灵魂与智慧的“21世纪个人破产法”。
笔者认为,本书对个人破产现象、个人破产制度发展与改革以及个人破产法律政策从功能主义、法律变迁以应对社会需求、个人破产叙事、利益集团分析、民族文化价值观和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了丰富而又生动的解释,提请读者关注个人破产法形成和改革的时机、路径依赖和非预期后果在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与渐进的结果。对于破产法及消费者保护法、金融法等学科领域的学者、立法者和相关专业人士,以及法科学生来说,本书是一本信息量极大、线索丰富、脉络清晰的宝藏著作。作者用富有活力的表述,将宏大的叙事拆分并镶嵌到不同的法域和历史环境中,将深刻的人文精神和理性的社会科学理论寓于具体的规则观察和偶然或必然的现象分析中,应用大量实证分析,从学者、立法者和司法者、执业者的不同角度出发,结合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进行了客观而卓越的跨学科研究和比较法研究。
柏林洪堡大学国际破产法博士后、研究员简·奥科·休尔认为:“伊恩·拉姆齐教授这一著作是对过去几十年个人破产法及其立法发展最翔实的著述之一,也对立法发展背后的驱动力作出了最好的社会法律解释。”
阿尔伯塔大学法学院安娜·伦德副教授在书评中指出:“拉姆齐强调了个人破产日益凸显的重要性及其研究对政策制定的潜在影响,从而有力地证明了个人破产法研究的重要性。他还为他的读者提供了智慧的饕餮盛宴……拉姆齐指出了通向哲学沃土的道路。他的书是一封激动人心的邀请函,邀请我们加入他的耕耘。”
笔者唐突地接受了这份沉重而又令人着迷的邀请。
笔者认为,就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条件、框架结构、免责条件和费用来源而言,欧洲体系内部以及欧洲与美国之间一直存在巨大的差异,宽容的个人破产免责模式与新自由主义的“消费者负责任”政策形成了鲜明对比。本书从比较公共政策研究开始,尝试解释这些差异。个人破产制度的差异展示了历史的偶然性、政治利益集团、意识形态以及这几种因素融合作用的影响,而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的文化传统差异。作者富有洞察力地探索不同国家个人破产法律和政策的发展历程,启示性地寻求过度负债群体的形成原因,分析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检视各国不断变化的个人破产法制后隐藏并发挥重大作用的政治机理和经济根源、利益格局和制度背景、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剖析关于个人破产的叙事在各国政策选择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本书中,作者首先指出,资本主义经济的变化、金融危机和政治利益集团等因素的糅合,促成了这轮深刻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他继而分析了2008年大衰退之后,国际组织如何更加重视家庭债务增长在加深金融不稳定方面的重要影响,以及个人破产法在提供新起点方面的作用。
作者将美国破产史描述为功能主义与政治经济学在消费者破产比较研究中的应用。美国是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通过迅速免除债务,将市场风险分摊给债权人,以确保债务人重新进入信贷市场。美国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者、债权人、法官和破产执业者都对法律修改产生了巨大影响,使之成为一部复杂的法律,伊恩·拉姆齐教授将其发展称为“一个适应性的进化过程”。他肯定了美国个人破产制度体系的重要性,认为应当从多维视角而不是简单的层面理解其制度变更的每一步,并重申美国的破产制度体系一直是各国重要的、持续的参照,既可以在规则和技术层面加以摒弃或者移植,也可以在理念或者功能方面进行比较和选择。
本书第三章指出,英国和美国在破产法制上有相同的起源和传统,却有不同的发展轨迹。英国的破产令、管理令、个人自愿安排、债务纾缓令、债务管理计划等程序,组成了一个相对务实与基于经验的复杂制度体系,反映了一个制度漂移、层叠和转换的过程,富有开创精神的私营中介机构将个人自愿安排从为商人设计的法律程序转化为消费者救济程序。作者将出其不意的进化描述为“务实的调整,发挥了法律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行政部门和相关团体构建了英格兰和威尔士个人破产制度的知识体系,他们普遍同意“能够清偿则应当清偿”的主流叙事,在个人破产法的管理和政策制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还对管理令的改革延滞、“负责任的冒险”叙事、中产阶级消费者适用自愿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书第四章介绍了独具特色的法国经验,法国的制度背景对政治变革的重要性、叙事的作用以及初始事件的长期影响。新自由主义思潮与“社会保障理念”之间的此消彼长,是法国解决过度负债问题的大背景。法国的消费信贷可能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解决工资停滞和社会保障体系开支削减的问题。国家管理和控制了为债务人创设和实施破产程序的叙事正当化的过程。法兰西银行的参与从最初的实验性、偶然性变为法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稳定特性。法国政府各部门和技术官僚在尝试谨慎和务实地改革过度负债制度中发挥了不同作用。作为学习型和改革型个人破产法的典范,法国个人破产制度在20年间进行了7次实质性修改。当前,法国的破产程序更接近盎格鲁—撒克逊法系的破产程序。对过度负债的处理是法国信贷市场监管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就信贷和过度负债监管推出了一系列深入的改革措施,包括降低个人恢复程序的成本和确保债务人更容易重新进入信贷市场。尽管法国的过度负债整理制度越来越被视为一种行政制度,但在个人破产制度发展过程中,法国法院通过调整具体规则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本书第五章中,作者将瑞典消费者破产的仁慈模式界定为“有限的仁慈”,认为瑞典是“一个相对严格的债权人导向型的国家”,它的个人破产制度并不代表债务免除的社会福利路径,破产程序具有很高的进入门槛,导致人均申请率相对较低。作者介绍了瑞典消费者信贷市场监管、债务整理体系的发展,瑞典推行了一些以降低成本和实现更高效的强制执行为目标的改革。瑞典的妥协政治导致了这样一种“平衡”,相较债务人重新开始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该国更加强调“良好清偿文化”的重要性。这个叙事是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它不能简单归结为维护金融业的利益,它似乎是瑞典人都认同的叙事。在瑞典,国家承担了执行和咨询的功能,个人债务人不必为适用债务整理程序缴纳费用,似乎与更“社会化”的债务免除模式相匹配。但是,瑞典的债务整理制度的严格性也限制了其制度功能,并可能会不得不根据欧盟破产指令进行调整。
作者认为,欧盟成员之间的社会政策差异仍然与美国和欧洲之间的差异一样大。本书第六章介绍了大衰退之后的欧洲破产法改革、欧盟个人破产政策、叙事和监管的发展。欧盟提议统一个人破产法,以促进企业家精神,破产法改革已经成为欧盟应对欧元区危机的一部分。本章还探讨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一个新兴的国际共识或欧洲范式。
本书第七章讨论了新自由主义政策和个人破产的关系,新自由主义鼓励国际市场的开放,削弱劳动者的权利,减少福利津贴,并信奉消费主义和创业精神,其成本包括相当数量的人生活在极度负债的边缘。本书强调了个人破产制度范式中的持续不确定性,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各国相继制定个人破产法是否代表了新自由主义政策的一大进步或重要补充?在将个人破产法界定为社会安全网、社会化保险之外,本书还介绍了一种隐晦的观点:在债务驱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中,破产法具有规范这种经济模式并使之合法化的双重功能,可以对债务人和金融资本之间的阶级矛盾作去政治化的处理。
这是一个漫长的邀请。
从王之洲博士2016年向我推荐这本出版在即的专著,已经过去5年了。最开始联系伊恩·拉姆齐教授,并没有回音。后来,念念不忘的我偶然和法律出版社陈妮编辑说起这件事情,她说出版社之间可以尝试联系,才将翻译工作重新提上日程。其间,经历了疫情和延期,最初辅助我翻译这本书的几个学生都毕业了,这本书才真正付梓。我不擅长写论文几乎和我不擅长说话一样,我只喜欢胡乱看几本书,在不合适的时候说几句一看便是外行的话。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汤维建教授在10多年前为我推开了个人破产这扇窗,我便断断续续、踉踉跄跄地蜗行到了今天。
看完电影《冈仁波齐》,孩子说,死了一个老人,生了一个孩子。我觉得翻译之路其实也是朝圣,走到神山固然是好,在这旅途上叩拜的每一个长头、每一次相逢,亦是珍贵;也是磨砺和煎熬,时而凉风习习,时而水深火热;也和生死一样,差一点,都不能瓜熟蒂落或逃之夭夭。所以,随着信贷的普惠开放,中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研究和完善,也是一条风光无限而又艰难曲折的今山古道。关于清算、重整与和解制度的程序与实体差异、各种方案的成立方式、破产迁徙、社会包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NINA债务人的特殊保护等问题的展开,个人破产制度理念的深入人心,与个人破产制度息息相关的征信、社会信用、合法催收等问题,以及保障个人破产制度良好运行的人、财、物等制度基础如何实现,都要一步一步地通过国家立法层面和学术界、司法界的深耕细作,通过有效的叙事管理和制度统筹得以实现。而在适用主体上采取普遍主义的中国个人破产立法,更是需要智识、格局和不容迟疑的制度起点。
本书翻译期间,和伊恩·拉姆齐教授的交流并不多,教授保持着英式的礼貌和距离,一如他淡然而不失暖意的序言。很多问题是通过教授的学生谢平尧博士不厌其烦地沟通、揣摩与解答才得以解决的。伊恩·拉姆齐教授是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处理报告》(2013年)的合著者。该报告的主持人杰森教授应邀出席了2018年在北京召开的“个人破产立法与营商环境”国际研讨会,无论是专业问题的讨论,还是精神层面的追问,杰森教授都对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和我本人给予了莫大帮助。在个人破产制度还看不到光的时候,志同道合的“破界”好友发起了“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研究”这个项目,在智识、物质和人力等各方面对项目给予了全力支持。反对和质疑的声音同样是鞭策。近几年是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起步并且快速发展的时期,我有幸得到破产法学领域诸多学者、法官和执业人士的指点和帮助,勤勉朴质的许士宦教授、开朗达观的郑有为教授,每次开会都能让我聆听到真知灼见的王欣新教授、王卫国教授、李曙光教授、韩长印教授、杨忠孝教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修的时光,也是我能够换位思考,更加开放包容地理解个人破产制度的一次启程。编辑校对烦琐艰辛,蒙法律出版社毛镜澄编辑忽略我的各种拖延和花式任性,这本书才能呈现于读者面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们帮我分担了大量琐碎繁重的基础工作和辅助工作,他们是:张尧、周珣、陈彦妮、张璨、李慧雪、钟志豪、徐一斐、张环宇、张亦静。我经常说,没有你们,我是坚持不下来的。
大暑时节,深圳个人破产第一案正在掀起新一波传媒热潮,各地法院试点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也在进行更加务实的案例和理论剖析,学者的研究也更加切中立法难题。潮起潮落,检视个人破产制度所面临的迫切立法之需、保障制度不为不法者滥用的规则和细节设计、程序结构的完善,同意义本身一样可贵。个人破产立法的根本源于人的需求,也终将推动诚实而不幸或不慎的债务人获得新的开始,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各项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具有或者再生出前行的力量,使社会和经济持续稳定而又富有活力地发展。
致明日将起之风。

2021年7月27日于四川天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