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毁约违约是要付出代价的(陪审感想之七)
文/沈新培
一个人要买房,与卖房者和房产中介签了购房合同,但因种种原因没履行合同,被卖房者告上法院,房产中介作为第三方也上了法庭。
这是我陪审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因诚信问题贷不成款(网签不成),另外因此时孩子生病花去了许多钱,造成买不成房子的事实。但被告不把实际情况与卖房者和房产中介说明,一直不露面,到最后与原告和房产中介失去联系玩失踪。至原告挂在房产中介的房子耽误出售,造成毁约违约的责任。

原告诉求是被告赔偿原购合同房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额,计十三万六千元。当然,房产中介出庭作为第三人,只是原告的证人与出庭出示证据,他不应负赔偿责任。
毁约违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就本合同违约诉讼,我想法官不会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十,计十三万六千元,但至少被告先前付的一万元的定金要被原告扣掉,还要承担诉讼费及3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件合同诉讼案告诉人们,一旦合同双方达成意向双方签字生效后,如一方毁约违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