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百日会战开展以来,洛宁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全体民警、辅警,精诚团结,持续作战,坚持“全覆盖、零容忍、无死角”,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夯实责任抓落实。
近日,城区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开展社会面治安整治行动中,发现回族镇中原村一简易彩钢棚内,狄某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罐装液化气)多罐,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经查,嫌疑人狄某某未取得任何危险物质的经营、及储存资质和证件,只是为谋利而在简易彩钢棚内储存罐装液化气,其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狄某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依法行政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自开展治安整治行动以来,辖区各类治安隐患进一步清除,违法犯罪空间进一步压缩,进一步维护了辖区治安大局稳定。
警方提示
液化气属易燃易爆物品,买卖、运输、存储都要有专业资质,存储要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配齐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装载运送必须使用封闭且经过安全技术检验的货运车辆,驾驶运送液化气罐的驾驶员也需要取得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资格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
购买瓶装液化气时,一定要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液化气站购买,切勿因贪图便宜,购买无证经营点的产品,特别是不要购买、使用报废或超期未检的气瓶。市民也可自行到正规液化气站进行充装。如若发现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应及时向职能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来源:洛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