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下旬,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办理的1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以2000元一套的价格贩卖给朋友黄某某,黄某某转卖给梁某某用于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4月5日,被害人袁某某在家中用手机下载贷款软件,想在网上贷款30万元给妻子治病,被客服告知提交的贷款申请被冻结,需缴纳认证金以证明不是骗贷,袁某某信以为真,按照客服要求向名为韦某某的农业银行指定账户转账3万元,向名为师某某的徽商银行指定账户转账6万元,转账完成后贷款申请仍未解冻,袁某某意识到被骗便报警。
经查,该中国农业银行卡涉案38起,涉案金额76.269万元;其中已立案25起,涉案金额50.4224万元。
监利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
切勿贪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个人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等、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罪名,将面临追究刑事责任。面对无处不在的电信诈骗陷阱,也要保持高度警惕。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