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瑶 李铁牛)再婚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五亲属为争夺死亡赔偿金等事故赔偿,闹上法庭。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

1998年8月18日,原告邓某与雷某登记再婚,婚后带女儿王某到雷某家和雷某及其两个儿子雷某楠、雷某锋共同生活,2000年邓某与雷某婚生一女雷某茹。2020年2月25日,雷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处获得死亡赔偿金。
料理完雷某的丧事,一家人本该平静地处理经济账目,然而原告邓某、雷某茹、王某、被告雷某楠、雷某锋却为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发生争执,致使两家保险公司无法对赔偿金进行分配,一直没有支付到位。为此原告邓某、雷某茹、王某一纸诉状将被告雷某楠、雷某锋及第三人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新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不适用等额分配,应根据当事人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参照《民法典》中《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案法官张迪认为原告邓某、雷某茹、王某、被告雷某楠、雷某锋均为死者雷某的同一顺序近亲属,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经过深入研判分析,多方调查取证,征求群众意见,张迪根据原被告各方实际情况,对雷某的死亡赔偿金作出具体分割方案。
鉴于邓某系雷某妻子,身体状况欠佳,生活不能自理,之前由雷某照顾生活,其与雷某生活的联系程度明显高于他人。经综合考虑,由其享有总赔偿款45%的份额为宜。雷某去世时雷某茹系在校学生,无生活来源,后续需要相应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由其享有总赔偿款20%的份额为宜。雷某锋之前与雷某、邓某共同生活,以自己的收入负担了一定的家庭生活费用,由其享有总赔偿款15%的份额为宜。雷某楠、王某均已成家,独立生活,二人各享有10%的份额为宜。
最终新安法院判决原告邓某、雷某茹、王某、被告雷某楠、雷某锋分别获取死亡赔偿金132727.49元、58990元、29495元、44242.50元、43573.22元,并对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分配事宜一并进行了处理。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未提出上诉。至此,该起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圆满结案。

【法官提醒】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近亲属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就是,受害人因事故不正常死亡,会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物质性收入损失,由侵权人给予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这种损失因死者与当事人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不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有差异的,因而死亡赔偿金不适用等额分配。
本案中,新安法院法官依据法理精神和法律规定,考虑到原告邓某、雷某茹、王某、被告雷某楠、雷某锋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案涉死亡赔偿金所作的分割是妥当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对法律概念要深究其差别,才能正确预期未来走向,持续提升群众满意度。
【编辑 赵萌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