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锁凤 建延灵)牢记党的宗旨,践行群众路线。河南省灵宝市司法局把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行政执法(审批)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的“我为(陪)群众办实事”作为一项重要实践工作,用真心获得民心,用实干获得群众称赞。
“非常感谢川口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替我们化解了这起纠纷......”2021年6月7日,函谷关某村村民张某来到川口司法所,送来一面锦旗,上书“尽职调解化纠纷,司法为民倾真情”十四个大字,对工作人员积极主动作为、倾心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表示由衷的感谢。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20年10月的一天,张某驾驶自己的农用三轮车给寺河乡某村运送石材,到村后,张某与工地负责人联系卸车,工地负责人派来三个人,川口乡村民王某便是其中的一个。当天下着雨,路比较滑,张某把车停放在靠东边墙的位置,让三位卸车人员下车,其他二人都下来了,王某在车上没有下来,由于车辆打滑侧翻,石材掉落至王某脚上致其受伤。
张某等人及时把王某送往医院治疗,王某经诊断为脚骨骨折。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期间,张某先后支付医疗费7000.00元,并在医院护理十余天后因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来王某康复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1300余元。
王某向张某讨要剩余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一直未果。王某、张某由此产生矛盾纠纷......

矛盾再次升级:
2021年6月2日,张某在灵宝市区干活时,王某把张某三轮车开走,锁放在自己家里,双方矛盾升级。张某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听到父亲的诉说后,第一时间回到灵宝,和父亲一起来到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值班律师建议他们先到川口司法所进行调解。
以案释法:6月4日,川口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了张某父子俩,耐心倾听他们对案情的述说及诉求后,帮助张某分析情况,提出事件里面涉及两个案件:一是依据《民法典》,张某对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二是王某私自扣压张某车辆构成的侵权责任案件。
同时建议:两个案件有两个途径可以解决,一是调解方式,两个案子并案调解,一个协议就能解决,而且方便快捷不收费。二是通过诉讼维权,两个案子分开起诉,有两次庭审,时间周期长,但对双方侵权责任划分具体。

第一次调解:
张某父子听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分析后,觉得与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说的一致,便申请调解。
于是,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王某到司法所调解。通过对王某的谈话、调查,了解王某人身损害及扣压车辆的原因,经分析,双方讲的情况与事实相符。经王某、张某一致同意,开始进行调解。
首先“面对面”释法说理:分别讲解双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划分及赔偿标准;私自扣压车辆的侵权责任及赔偿依据。使双方明白在这两个案子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数额。
其次“背靠背”说和:要求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
王某主张已经发生的医疗费11300余元,二次手术费约3000元,合计约1500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按照国家标准赔付。
张某一听急了,认为自己在事情发生后,积极把伤者送往医院,及时垫付了医疗费还亲自护理,吃饭及辅助拐杖都是自己掏钱买的,并且年纪大在医院还累病了,再说王某对自己的伤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提出愿意再赔偿1000元,否则就让王某到法院起诉。自己也会到法院立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让王某返还自己的车辆。

第二次调解:
看到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悬殊过大,工作人员采取“背靠背”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针对王某,认为王某的要求也算合理,但王某对自己的伤也要负一定的责任,需按承担责任的比例减少赔偿数额,张某在医院主动护理王某,并负责一日三餐,护理费营养费也要相应减少。在扣压三轮车案子中,张某的三轮车为货运车辆,王某如不及时归还三轮车,还要按天赔偿张某的损失,法院从受理案件到开庭还得一段时间,这期间的损失算起来也有一大笔。工作人员建议王某好好考虑后提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
另一方面,张某听其他人建议,认为王某如果起诉,也将赔偿自己三轮车营运损失,感觉王某不希望张某起诉,自己占有优势。针对三轮车案件,司法所给张某讲,如果王某申请财产保全,也不会产生从起诉到开庭期间的损失。在人身损害案中,如果王某执意起诉,将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都将计算在内,并按照双方责任进行判决。工作人员还找到相关判例给张某讲解,让张某做出合理的决断......最后,张某提出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让司法所人员再去做王某的工作。

圆满结案:
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复在双方之间释法明理、进行思想动员,期间还请来王某的父亲(老支部书记)帮忙做王某的思想工作。最后王某降低了赔偿数额,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除张某在医院垫付的7000元外,张某一次性再赔偿王某4000元;王某也将扣压的三轮车归还给张某。双方终于握手言合。
这起纠纷案件,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早上10点调解到晚上8点,历时10个小时,以调解方式结案,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诉讼相比,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时间及精力,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充分体现了调解的效率及优势。
在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行政执法(审批)队伍教育整顿中,川口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开展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时时处处为群众着想,认真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将普法融入调解案件全过程,在调解纠纷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解释,对群众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普及,引导教育群众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有效达到了“调解一个案件,普及一(两)部法律,教育一片群众”的良好社会效果。

【编辑 赵萌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