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涛 杨莹)“真是太感谢您们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做违法的事情了……”6月1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和被害人代表一块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不殉情 公正使者 树检威”的锦旗和一封饱含深情的感谢信送到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建华的手中,用来感谢检察机关在办理他的案件中的付出和努力。


6月5日,该院邀来自人大、政协、司法局的三名听证员代表通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员对该案的意见建议。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听证员的意见、案情等相关情况,决定向梅某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6月10日上午,对梅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会在该院三楼会议室举行,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建华作为承办人向梅某某宣布了决定。
据了解,梅某某在我市经营一家海鲜餐厅,因经营不善无力承担饭店工人工资,逃跑逃避支付工资七万余元,劳动监察部门两次发出整改指令书,梅某某仍拒不支付。随后被灵宝市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立案侦查,案件移送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通过大量的工作后,梅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时给付了18工人的工资。犯罪嫌疑人梅某和18名工人对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的处理结果十分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说法:
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的梅某某虽然触犯了该条法律,但是通过教育感化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及时给付工人的工资,属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因此检察机关作出上述决定。
【编辑 赵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