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瑶 李铁牛)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北冶人民法庭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罚款处罚,罚款20000元,被处罚人怀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
2021年5月27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怀某与新安县北冶镇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怀某伪造诉讼证据,妨碍民事案件审理,决定对原告怀某罚款20000元。怀某在明知道提交的证据是案件中的一个关键证据,并且明知证据虚假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了所谓的虚假证据。
本案中怀某严重违反当事人应该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现象之一,不仅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是严重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承办法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惩罚措施,罚款决定作出后,怀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公民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会被法院依法罚款、拘留,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如构成犯罪,则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自觉敬畏法律,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
【编辑 赵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