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依法处置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交通违法事故车辆的公告
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执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扣留一批车辆,当事人逾期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现向社会进行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超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车辆)





(超期未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







(超期未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


(来源:洛宁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