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瑶 李铁牛)5月17日至19日,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司某伟等3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司某伟纠集曹某、姬某某等39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犯罪事实24起,违法事实13起,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以司某伟为首的3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在以新安县城区为中心的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管理和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司某伟等39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并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涉案财产等均充分发表了意见。39名被告人分别作最后陈述,全部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为期三天的庭审公正公开、连贯有序,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法单位、机关学校、被告人近亲属代表200余人在现场或专门设置的旁听区通过视频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法庭将择期宣判该案。
【编辑 赵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