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康佳)2021年05月19日16时12分,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巡逻至新安县东关路段时发现一辆号牌为豫U68XXX重型自卸货车,随即将其拦停,检查发现该车辆变造机动车号牌,把豫CQ8XXX变更为豫U68XXX。经询问,驾驶人裴某丽对其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裴某丽驾驶证记12分,处罚3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天。


2021年05月19日22时57分,交警大队民警在新安县老城慕容大街发现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前号牌用毛巾遮挡,随即将其拦停。经询问,该机动车号为豫CS7XXX,驾驶人陈某对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按照规定对驾驶员陈某驾驶证记12分,处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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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一次性记12分。
新安交警提醒:行车上路要依法安装车辆号牌,切勿心存侥幸套用号牌。使用伪造、变造车辆号牌,等待您的将是法律的严惩。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从我做起!
【编辑 赵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