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豫)5月18日15时05分,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接情指联勤中心转警,称有人在新城西区大章新村某商店闹事。接到报警后,民警郭勇等三人迅速携戴好单警装备,前往现场处置。
到达现场后,民警见到躺在地上的报警人孙某,经询问,其指认现场一名穿白色短袖的醉酒男子将其打伤在地。为防止孙某再次受到伤害,民警一边现场保护受害人孙某等待120救援,一边询问穿白色短袖男子的基本信息,但该男子不但拒不配合,还辱骂出警人员,其同伴从屋内拿出锄头与民警对峙,在对二人口头传唤无果并多次警告无效后,现场民警会同支援民警准备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离时,两名醉酒男子剧烈反抗,将民警多处抓伤。随后,民警将两名男子控制,带至派出所调查。

目前,两名男子因涉嫌袭警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件发生后,县局党委十分重视,第一时间要求纪检督察部门对案件进行跟进,指示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并于5月19日上午,局长李志波、政委任继杰代表县局党委带领政治处、装财科等部门到新城派出所对受伤民警慰问,驻局纪检组组长陪同慰问。
在听完民警现场处警情况汇报后,李局长对民警现场冷静处置,规范执法表示肯定并指出,一要坚决依法打击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行为,坚持露头就打,绝不留情,依法保障民警执法权益,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二要果断处置彰显战斗力,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分析现场情况,辨明干扰因素,在保护自身安全同时瞄准时机,果断出击做到依法依规处置,彰显公安队伍战斗力。三要做到未雨绸缪,针对7、8、9月份是酒后滋事等违法行为易高发时期,要做到提前谋划,严格按照“一三五”处置规范要求,强化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并要在全局范围内针对此案情对基层一线单位进行处警培训,避免再次发生民警受伤事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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