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2021年第一期)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册亨县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我院2021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公示。
1、案件终本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
2、案件终本期间,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终本案件中设定悬赏执行的,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悬赏执行所设定条件的,经核实将子以奖励;
欢迎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并可通过册亨法院公众号留言提供财产线索,联系电话:0859-3660608
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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