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近日,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1999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在家里发现了亲属私藏的79发子弹,将其取出另行藏匿,当亲属追问子弹下落时,他谎称已经丢弃。
因担心多年非法持有子弹行为暴露,2020年11月的一天,蔡某某将子弹取出,用衣袖包裹,携带至黄柏河大桥旁,丢弃在江边草丛里。丢弃的子弹很快被群众发现报警,由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中76发为弹药。
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子弹的事实。
本案经葛洲坝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子弹,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蔡某某亲属因在21年前被告知子弹已经丢弃,主观上不存在私藏弹药的故意,且私藏弹药的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葛洲坝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扣押在案的弹药,依法予以没收。
子弹属于违禁品,虽然没有击发,但如果有硬物不慎碰到,或者被火烤,都有可能被引爆,伤及他人,十分危险。
普通公民如若持有枪支弹药,应及时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可免除处罚。如若意外捡到枪支弹药,一定要及时交由警方处理,以免造成事端,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