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郑宇辉)申请人河南省某节能门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门窗公司债务纠纷向河南省偃师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财产188万元。4月8日上午,申请人向偃师法院执行局保全组反映,第三人浙江某公司欠有被申请人一笔250万元的债务即将清偿,请求偃师法院立即行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且涉案金额较大,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孟伟指示:“要立即行动,越快越好,决不能让该笔资金流失。”接到指令后,保全组宋书林、曹伟峰、张海涛三人迅速完成了出差报备审查、文书制作、车票预订等一系列工作,当天即出发赶赴浙江省温州市,历经10余个小时的辗转车程后于深夜11时许抵达目的地。4月9日早上,保全干警赶到浙江某公司,详细说明该案情况,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顺利将该公司尚未支付给被申请人到期债权中的188万元予以冻结。

“真是太感谢咱们法院了,特别是保全组的干警,为了维护我们民营企业的利益来回辛苦奔走近3000多公里的路程,一天就为我们挽回了188万元的欠款,高效、快捷的护企举措令我非常的感动,你们辛苦了。”4月13日上午,申请人河南省某节能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来到偃师法院,赠送“依法从速保全 维护企业利益”锦旗,并向偃师法院保全团队表示感谢。
近年来,河南省偃师法院始终坚持涉营商环境案件“绿标签”制度,畅通立案、保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环节的衔接,加快案件流转,大幅缩短案件办理时间,降低案件办理成本,更加高效、便捷、全面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十项承诺。
【编辑 赵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