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进
孝字的古形,像一个孩子搀扶着老人,即“子承老也”。《说文解字·老部》:“孝:善事父母者”。《尔雅·释训》:“善父母为孝。”善事父母、善父母,就是对父母善、对父母好。作为儒家提倡的基本伦理规范之一,孝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论语·学而》讲:“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是说,孝顺父母、敬爱兄长,是仁道的根本。《孝经》讲:“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这是说,孝是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对下一代的教育就由孝生发。《孝经》还讲:“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这是说,孝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身之为人,就应该行孝、尽孝。
在儒家看来,孝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或者说功用:一是为人父母者年老时能得到赡养,死前有人关怀,死后有人祭祀。所谓“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二是能维护伦常等级秩序,使社会得以长治久安。所谓“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孝,还有弟,即悌,为何会有这样的功能呢?因为中国社会结构是家国同构,家庭血缘伦理可以推移、放大到国家政治伦理。在家孝亲,在国就可以忠君;在家悌兄,在国就可以敬长。所谓“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孝经》)、“小孝齐家,大孝兴邦”。
在论述龙道信仰时,笔者揭示、提出了人的“依他性”和“利己性”问题。认为:人从受孕成为胎儿至到老死,都不能独自成长,必须由他者提供营养。这就决定了人必须与他者发生关系、必须依靠他者才能生存。这种依靠他者才能生存的本能,笔者谓之“依他性”。同时,人都是把他者提供的营养本能地吸收到了自己的身体里。这种为己的、自私的本能,笔者谓之“利己性”。“依他性”和“利己性”作为人的本能,伴随每个人的始终,也伴随整个人类的始终。
人的与生俱来的“依他性”和“利己性”,可以用来解析“孝”。
作为儿女,当他们从受孕成胎、出生,到成年之前,都要“依他”,若不“依他”,就不能成活、成人。这个所“依”之“他”,一般来说是父母。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成年之前的“依他”,主要是“依父母”;一个人从出生到成人的过程,实际上是“依父母”而“利自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父母,尤其是母亲,付出了巨大的辛劳,怀胎的不易、担忧,分娩的艰难、痛楚,喂养的繁琐、操劳,所谓“一把屎一把尿”。对父母,尤其是母亲的付出,儿女们受在身而感在心,所谓“恩重如山”“情深似海”“刻骨铭心”。于是,由“依他”而“爱他”“尊他”“利他”——“孝他”。故,孝的实质,是儿女对给予自己生命、抚养自己长大成人的父母的辛勤劳动的尊重、感恩和回报。
作为父母,把儿女从胎儿、婴儿养大成人,“依他性”和“利己性”也是原动力。在这个过程中,“他”是儿女,父母只有“依他”,才能“利己”——对为人父母者而言,此过程的“利己”表现在:1,通过养育儿女,使自己的生命基因得以遗传,完成天然的、人之为人的,家族、民族,乃至人类,在地球上延续不绝的使命。2,通过养育儿女,使自己“老有所依”,即实现“养儿防老”的愿望。以上两条是最基本的,如果,不但把儿女养育成人,还把儿女养育成了对社会有大贡献的“人中龙凤”,那么,作父母者就会觉得自己的生命更有价值——活得分外“光彩”而精神特别愉悦。
《孝经》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这就是说,儿女们珍惜生命、爱护身体,进而立身行道、建功扬名,表面上看是“利己”,实质上是“利己性”与“依他性”的辩证统一。
可见,无论从儿女方面看,还是从父母方面看,“依他性”和“利己性”都是孝的根源和基础。
孝是“善事父母”,而现实生活中,有能“善事父母”而不“善事父母”者,也有想“善事父母”而不能“善事父母”者。
能“善事父母”而不“善事父母”者,人们谓其“不孝”;对那些不但不“善事父母”,还嫌弃父母,甚至虐待父母者,人们谓其“忤逆不孝”“白眼狼”。从人的“依他性”和“利己性”来分析,“不孝”的儿女,基本上都是“利己性”在发酵、膨胀、作孽,认为自己长大了、自立了,不需要“依”父母这个“他”了;也即认为年老的父母“无用”了,不能“利己”了,成了“负担”“累赘”了。对这样的忘恩负义的不孝者,人们在给予道德的谴责、劝诫,甚至法律的惩处时,常言“羊跪乳,乌反哺,何况人乎?”

“善事父母”,即行孝、尽孝的一般要求是:物质上安康其身,精神上顺乐其心。“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孝经》)。反对那种昧于事理的、极端化的“愚孝”,如《二十四孝》中的“埋儿奉母”。“善事父母”也不等于一点原则都不讲,一点底线都没有,不管父母说的对与错,都全盘接受;不等于父母错也跟着错,父母违法犯罪也随着违法犯罪。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发现父母有过错,要及时地、理性地劝其认识、改正,只是言语上尽量做到和颜悦色;发现父母违法犯罪,要及时予以阻止,并视情节轻重,鼓励其自首、悔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做法,是古代儒家的局限,与当代法制文明相违背。对因违法犯罪受到惩处、制裁的父母,要鼓励、帮助其重新做人,不可放任,甚至遗弃。
想“善事父母”而不能“善事父母”者,情形比较复杂。其中一些人是因为肩负着某种特殊使命,所谓“忠孝不能两全”。职责在身,他们只能少“利己”,甚至舍“利己”而“依他”“利他“——这里的“己“,指的是包括孝的对象——父母在内的家庭;这里的“他”,往往不是指某个人、某些人,而是指民族、国家、天下。对这样的人,社会在予以褒赞的同时,还应运用、发挥因人的“依他性”而生发、形成的集体的、族群的力量,尽可能地替代其“善事父母”。
(2021年4月4日农历辛丑年清明节于加拿大枫华阁;图片采自网络)
庞进 龙凤文化研究专家、作家、龙凤国际联合会主席、中华龙文化协会名誉主席、中华龙凤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西安中华龙凤文化研究院院长、西安日报社高级编辑。中国作家协会会员,陕西省作协理事,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特约研究员,中华龙凤文化网(www.loongfeng.org)主编,加拿大西安大略出版社副总编辑。1979年开始从事文学创作和文化研究,至今已发表各类作品逾千万字,出版《创造论》《中国龙文化》《中国凤文化》《中国祥瑞》《灵树婆娑》《龙情凤韵》等著作三十多种,获首届中国冰心散文奖、首届陕西民间文艺山花奖、全球华文母爱主题散文大赛奖、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奖项八十多次。有“龙文化当代十杰(首席)”之誉。微信号: pang_j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