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白全忠 黑留强) 案件公开听证,既是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听取民意的具体体现,又是接受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更是法治教育、法治宣传的有效途径。3月31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人员、值班律师、涉案当事人参加,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杨来法”式涉农检察联络员到场监督。

会上,主持人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召开听证会的初衷,并对该院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新执法理念、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主要做法进行了阐述。
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基本案情、收集的证据及对案件拟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同时就案件中的细节问题向参会人员作了详细的说明。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因缓解身体病痛饮用自制药酒,应其子要求回家辅导作业回家途中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其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经对犯罪嫌疑人赵松超抽血鉴定,案发时其血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四章第十二条之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综合考虑赵某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及认罪悔罪等情况,该院认定赵某某犯罪情况轻微,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并进行公开听证。
参会人员分别对拟不起诉处理发表意见,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查程序合法,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均同意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对此起案件的处理既严格依据了法律,又兼顾了情理,彰显了司法公正。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就县域近年来危险驾驶罪高发的态势,向各位与会人员进行了汇报,同时,以该院近期受理的几起典型案例为例,进行了释法说理,既阐明了危险驾驶对社会的危害、对家庭的影响,又同时表明了该院严肃查处违反法律、影响县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心。各位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既要做好听证员,又要做好普法宣传员。
此次公开听证会的成功举行,将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置于阳光下,促成各方“面对面”沟通、发表意见,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提公信”的司法理念,是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案件公开、准确处理、落实认罪认罚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最大限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努力实现并让社会各界感觉到、触摸到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 赵萌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