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正在办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施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时,原告提出被告经常酒后闹事,甚至在酒后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为此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审慎审查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真的破裂。

为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家庭生活情况,2021年3月25日,我院干警王光梅、肖伊玲来到当事人生活所在地的村委会,向村干部当面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并走街串巷的向周围邻居询问当事人婚姻状况,经了解,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系重组家庭,被告施光某某四川人,与原告结婚后长期在原告住所地居住,施某某经常喝酒,常在酒后殴打原告,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与劝解,仍不悔改,有时半夜喝酒打架,有时醉酒后甚至与原告王某某的子女打架,不仅如此,施某某常在酒后挑衅寨邻,这给王某某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王某某长期在这样的婚姻生活中,无法感受一段正常婚姻所带来的的幸福感。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生活真实状态后,遂决定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

婚姻关系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但婚姻若无法维持时,一方长期压抑往往演变成刑事案件的发生,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对庭审中无法查明的事实,要走出去,去当事人生活的地方,调查案件事实,既努力挽回一切可挽回的婚姻,对无法拯救的婚姻,应及时判决离婚,避免造成更大的悲剧。(肖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