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赵村镇“石门沟水库”一案案情陈述(之四)
如此法官施法如戏 ,明知有错不予纠正放着明白故装糊涂,把受害人当皮球踢
王长海诉杜振中侵权案件,法院三审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2019年7月原告王长海向洛宁县人民法院大原法庭提起诉讼显示 起诉状内容,合同书。
其中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此合同判决认定被告杜振中从2015年起在石门沟水库进行的渔业养殖和建设房舍,侵犯了自己的合同权利 。


证据有赵村镇政府和小池沟村委分别给法庭提供的证明两份显示杜振中答辩书内容:
其答辩主题是:1.认为原告王长海、被告杜振中均没有该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双方各有自己合同法包人。2.原告持有的合同属于在2019年4到5月期间造假。而且该争议标的物纠纷已于2015年得到赵村镇政府处理。被告书面申请法官依职权调查2015年镇政府组织召开处理纠纷人员证明和鉴定原告合同文字笔迹生成时间的证据。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做出(2019)豫0328民初1297号判决书。(显示判决书:)
该判决主要认定事实为:洛宁县赵村镇小池沟村委与王长海签订的《水库防汛安全责任书》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已经取得赵村镇人民政府同意,原告按合同约定已支付价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洛宁县赵村镇南阳村与杜振中签订的合同因杜振中不属于南阳村民,赵村镇政府没批准,不符合法定生成条件,为无效合同。判决杜振中构成对原告王长海的侵权,限判决生效30日内拆除房屋等行为侵权设施。
一审判决只字不提杜振中申请调查和鉴定是否合法,为什么不予支持的理由,让杜振中拆除房屋,认为房屋是建在水面。该判决送达后,杜振中找到承办法官宋xx问:“我申请鉴定合同文字生成时间为啥不委托实施?我的房屋是建在他人的地方,侵犯王长海什么权利了?”宋xx答复:“只要政府印章是真的,现在盖上也生效,判决拆除房屋失误,我改变不了,你上诉纠正吧。”
杜振中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仍认为原告合同造假;要求鉴定和调查该纠纷已得到处理的人员;判决让杜振中拆除房屋是错误的应该改判。
二审于2019年12月12日开庭,次日十三日作出(2019)豫03民终字6885号判决书,(显示判决书):
二审重述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王长海合同真实性效力,作出了维持原判决驳回了杜振中上诉结论。
杜振中在收到判决书后又找到承办法官李xx答疑,问法官该案件争议的标的物已于2015年得到镇政府的处理,申请调查为啥不调查?此合同是2019年签订的造假合同,把时间提前到了2014年,为啥不做文字生成时间鉴定?我的房屋没建在水库内,是建在他人的地方上为啥让我拆?李xx沉思后说:“你上诉没提到这些事我怎么知道”?杜振中说:“提没提你看看上诉书”,李xx看了上诉书说:“这样吧,你去申请再审吧.”杜振中说:“再审不容易 ,我也找不到窗口”。后李xx带杜振中到再审立案处给该庭苏庭长打了电话,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立了再审案件。
再审期间,杜振中再次书面请求鉴定调查王长海所持合同的真实性,并提供了赵村镇五个村干部2015年参与处理该标的物纠纷的证明。庭审中,赵桂周承认他保存的与王长海的合同书没有赵村镇政府加盖印章。再审于2020年6月8日开庭听证,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豫03民申273号民事裁定书 ,认为杜振中申请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驳回了杜振中的再审申请。(显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百条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杜振中又要求承办法官杨xx答疑问:“此案件原告持有的合同是造假为啥不调查鉴定?我建的房屋没侵占原告的权力,你有啥证据让我拆?该承办法官说:“这是合议庭的意见,大家说了算,我也是受害人。”杜振中说:“合议庭其他人我咋没见过?是谁害了你,为啥要害你?”法官杨xx说:“没见其他人有法律规定.....”。(是谁害了他,他不做解释)。杜振中要求与他一块去见法院院长遭到拒绝。杜振中说这错案咋办?他说:“你去检察院抗诉吧,其他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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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是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 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然而,以上所述案件洛宁县人民法院法官一审判决开庭审理时对杜振中申请调查2015年8月份镇政府组织七村委干部协调解决水库纠纷结果会议记录?不予采纳;提供新证据五位当年亲自参加镇政府组织水库纠纷解决协调会的村干部证言;不予理睬;鉴定王长海与小池沟村委签订防汛安全责任书是否真实合法?不予采纳;显示防汛安全责任书一式三份,政府一份丢失,小池沟一份为什么没有镇政府公章?即使原告持一份有盖政府公章,那么此协议没有经过村委会,没有村民代表签字,符合合同法要求吗?为什么不予支持不做调查了解?只能说明法院法官不负责任。
明知道判决让杜振中拆除房屋是错误的,并且得到当事人提出质疑仍然不予纠正错误判决。奇葩的是杜振中上诉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仍然坚持错误不予纠正。杜振中申请再审,并且经过审委会裁定驳回杜振中的再审申请。杜振中房屋建在与水库不相干的地方,根本没有侵害到水库利益的事实行为,一而再,再而三,让人民群众尊重敬仰负有公平正义神圣荣耀职责的法院法官们,不敢来纠正自己的错误,就这样失信于人民,失信于正平,何谈正义,岂不成了天下之笑话!
希望各大媒体敬请关注此案件的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