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守护专项行动以来,洛宁县公安局长水派出所积极作为、履职尽责、主动出击。2021年2月3日,洛宁县公安局长水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安全排查中发现长水镇某一小区内违规存放有烟花爆竹。


长水派出所在洛宁县应急管理局,洛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法制大队的指导下,立即联合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并对该处违规存放烟花爆竹的窝点进行了处置,暂扣了鞭炮58盘、爆竹 162 箱。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已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相关行政法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欢度新春佳节,不燃放烟花爆竹也可以热热闹闹,让我们一起捍卫我们的“洛宁蓝”!(来源:洛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