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就崔某与芦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乔某的连带还款责任,并对乔某罚款1000元,予以惩戒。

事情还得从8年前说起。2012年8月、9月,芦某分两次向崔某共借款8万元,乔某为该两笔借款提供保证。因芦某没有按约定还款,崔某于2013年6月将芦某和乔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判决:芦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崔某借款8万元,乔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乔某因外出未参加庭审,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资料。
而后,乔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找到了2013年1月其父母和崔某在解决其他经济纠纷时崔某出具的《证明》,《证明》中崔某承诺乔某与其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乔某给芦某担保的借款事项不再有任何关系,遂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连带还款责任,却迟迟没有进入再审程序,2020年6月乔某向孟州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孟州市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乔某父母在解决与崔某经济纠纷时已帮乔某还了崔某的钱,崔某也出具《证明》承诺乔某与其再无经济纠纷,并解除了乔某的担保责任,崔某不该再起诉乔某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2020年7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再审。
检察官提醒: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应当及时出庭应诉,提交证据,行使辩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本案中,乔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导致该案进入再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因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但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乔某进行惩戒。(李晋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