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非法开采,怎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广西马山破坏生产经营案
编辑/亢乃坚
原创 /广西伏岜娘子军 等待天明的小漾
本案关键性问题:
制止非法开采,怎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租赁伏岜经联社的集体山林土地用于开采石矿在2016年5月30日到期,租用群众个体土地于2017年5月相继到期。自2016年5月的集体土地租赁期满后,伏岜经联社、村民就拒绝续签租赁土地合同,并多次书面通知周水村采石场立即拆除设施、搬走设备、退还土地,周水村采石场置之不理,村民又通过信访、上访等各种途径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仍无人处理。
遗憾的是,村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始终没有结果,最后还因此把自己(25人)送入大牢里。
而本案关注重点1:
一审书证“6-9”,其中“6”存在黎翔假冒屯长覃民荣、副屯长黎英合签字;“7”存在黎翔假冒覃民荣签字,“9”存在黎翔假冒伏岜屯负责人签字。而黎翔,根据多重查明事实,黎翔只是马山县周鹿镇初中的一名老师,其本人平时不在伏岜屯生活,户口不在伏岜屯,也没有经过伏岜屯村民的选举,没有任何权利代表伏岜屯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其中“8”更是存在大量的假冒屯干签字、虚假公章、两份完全不一样的土地证等违法情形,是明显的伪造变造的虚假土地证等等足以证实周水村采石场租赁的伏岜屯集体土地已经在2016年5月30日到期、租赁的部分村民个人承包的土地已经在2016年5月30日到期的客观事实,进一步证实了周水村采石场存在诸多W法行为。
马山县JianCha院抗诉意见书称黎飞等人:“对部分支持采石场继续经营并已经与采石场续约的群众进行孤立,将这部分群众定义为伏岜屯的“汉奸”、“叛徒”,这与客观事实不符。
这些所谓的“孤立”主要是证人覃振升、黎翔、黎兆勤、黎兆敏证词。
覃振升与刘建荣之间存在采石场股权转让的经济利益,并且在2019年2月12日在采石场还能看到“黄爱兰采石场”的牌子,无法排除覃振升碍于自己是伏岜屯村民、无法面对村民而暗中持股的合理怀疑,其证言真实性严重存疑;
黎翔涉嫌为了帮助刘建荣获取采矿许可证而假冒黎英合、覃民荣在三份书证中签名,与刘建荣之间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证言真实性严重存疑;
黎兆勤是黎翔的亲哥哥,也与采石场续签了租赁合同;
证人黎兆敏证言,在庭审中多位上诉人称其与刘建荣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因此,本案中,所谓的黎飞等人打压、孤立部分支持采石场、与采石场续签租赁合同的村民的证据不真实不切实际的,无法排除是刘建荣与这些证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合理怀疑,也无法排除是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指供、骗供的合理怀疑。
退一万步讲,即使确实存在部分村民将黎翔、黎兆勤、黎兆敏称为叛徒、汉奸、走狗,红白喜事不愿他们参加,这也不构成欺压、残害群众。因为这些充其量只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主观评价,一种主观上的认识。一个最基本的法理和法律常识就是,人的主观认知——即思想意识不可能构成犯罪。对于红白喜事只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完全取决于个人自愿和好恶。任何人都有选择自愿交往的权利,不可以被强迫交往。这种不愿意与某人交往,不会构成对另一方的人身、财产的侵害,不会构成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此外,在刘建荣的该份《询问笔录》第六页中,刘建荣称其在伏岜屯有线人,那么这些刘建荣的线人是谁?是不是覃振升、黎翔、黎兆勤、黎兆敏等本案的证人?
最后再回归本案中发生确实是事出有因,刘建荣等人疯狂地爆破开采,对伏岜屯的村民们持续地实施伤害行为,村民们已经无法忍受,每天都在震耳欲聋的爆破声中生活,在如此紧迫、如此危险的环境下生存,在一次次地投诉无门情况下,村民们奋起反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直接到采石场要求归还土地并进行各家各户的分地,不能一概地认定为E势力团伙犯Zui这样的打击面过大,违背了国家对于打击Hei E 势力团伙犯Zui的精神。相反,伏岜屯村民们的自我维权行为属于财产防卫,应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