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一年过九旬的老奶奶在外出锻炼归家时,因为走路有些疲惫了,就扶着停在路旁边的电动车以稍作休息,没想到一扶,电动车就倒了,而老奶奶也跟着摔倒了。
这一摔导致老太右腿骨折,医药费一共花费4万多元。对于这笔费用,老太家属表示应由电瓶车车主来负责承担——一方面由于电瓶车没有停在专门的停放位置,而是随意停在路边,另一方面由于电瓶车没有停稳,导致老太扶了一下便摔倒了。
对此电瓶车车主表示“冤枉”,认为自己停放车辆的位置并没有影响路人正常通行,其次也是老太自己主动过来扶车,其摔倒与车辆停放并无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路面较为宽阔,事发时只有老奶奶一人走在路上,且是其先主动用手扶了电动车。老人家属因车主摆放位置不当而索赔,着实不太合理。
我们可以理解家属对老人受伤的紧张和担忧,但是这种推卸自身责任,抓着个人就要赔偿的做法,实在是让人不敢苟同。正如网友所言,那如果没有碰电瓶车就摔倒了,还要找公路局索赔吗?法治社会中,讲究的是证据和规则,而不是谁的哭声更大,谁的气势更凶。那么,从法律角度,对于双方责任承担问题应如何分析解读呢?
如果真的诉诸法庭,停车位置可能成为定责关键,类比此前一个相似案例本案中,客观事实并不复杂:老太因为扶了停在路边的电瓶车,不慎摔倒在地。
所以,划定侵权责任有无以及大小的关键是各方的“主观过错”——
(1)首先是老太,事件中老太主动去扶停在路边的车辆,人车一起摔倒(而不是车辆倒下碰到路过的老太导致其摔倒)——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摔倒骨折”的结果,自身显然存在重大过失;
(2)其次是车主和物业,两者是否承担过错责任,车辆停放的位置可能会是关键——根据报道来看,车辆停放在小区内:
①那么如果车主停放车辆的位置,是小区物业相关管理规定中“明确禁停”的位置,或者明显放置不当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通过的地方——此时基于公众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根据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存在车辆管理失职的地方,那么小区物业作为管理人可能将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物业如果因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损害赔偿后,也可以在损失承担范围内向第三人(车主)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这一点其实是有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从这个案子看,老人主动扶车摔倒这件事,从这一点看要追究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于情理很牵强,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认为也过分苛求了(扩大了)责任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但是实践中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以此判定物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但是不管怎么说,就算要定则,那这个责任承担比例不应过分扩大。
②如果车辆停放位置,并不是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中“明确禁停”的位置,或者明显放置不当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通过的地方——此时电瓶车停放位置与老太扶车摔倒的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车主和物业都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老太对扶车行为导致的摔倒结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就事论事的谈,车主停车位置不当和老人摔倒,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联系。车辆停放问题自有相关人员进行管理,而老人扶车摔倒其实是其主观行为导致的,两件事是完全独立的。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这件事情上老人自身肯定是主要过错方,也当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