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妍)重复来信是指同一来信人在一定时期两次以上提出同一信访事项。重复来信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还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更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分析重复来信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可以减少重复来信现象,从而真正化解矛盾。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河南省孟州市检察院收到群众来信数量明显增加,其中重复来信较去年同期增加尤为突出。在重复来信的案件中,以辖外管辖的居多:有反映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反映相关人员涉黑恶势力的、有反映村民之间土地纠纷的等等。
二、重复来信的原因
一是来信人法律知识欠缺。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变化,来信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误以为反映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在问题未得到解决前,重复向检察机关来信。如今年控申部门受理的重复来信中,有7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最终转往辖外处理,占重复来信量的70%。
此外,检察机关在处理来信案件时,承办人在对来信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合理答复后,来信人由于对案件处理结果抱有过高要求,以及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想当然地认为处理结果不公平,存在办案人员徇私舞弊等,从而造成重复来信现象的发生。
二是来信人认为寄送信件的级别越高,越能尽快解决问题。事实上来信问题的解决,真正的决定因素在于控告内容的真实性。不少来信人怀有偏见,认为自己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基层,只有向上级反映才能解决。有的来信人甚至认为基层干部官官相护,把解决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上级机关。为了引起领导重视,往往会就同一事项同一时间分别向上至高检下至基层院寄送信访材料。如受理的杨某某控告公安局干警滥用职权、超期羁押等问题,分别向高检、省院、市院寄送控告信。然而最终寄往上级的信件往往还是转交所属地办理,造成基层大量的重复来信。
三是重业务轻办信。在处理群众来信过程中,一是个别业务部门承办人只重视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忽视办信工作要求,在调查线索时,不重视、不及时、责任意识不强,或者处理问题方式方法简单,问题没有查到位,遇到问题能拖就拖,能推则推,不能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办理来信案件,甚至延期至六个月,经控申部门多次催促才能办结。二是个别承办人答复信件质量不高,内容过于精简,措辞晦涩难懂,难以有效说明和解决问题。由于来信人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或者解决的进度不能满足来信人的要求,致使来信人不断重复写信。
三、减少重复来信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来看,造成重复来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一是加强法治教育宣传活动。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法治意识的淡薄影响权利的正确行使,出现了有法不依的行为,这是违反法治的表现,因此也造成了大量的重复来信案件。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克服群众中存在的“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帮助他们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切实重视办信工作。真正做到把群众来信作为民心工程来抓,作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推进工作与转变作风结合起来,转变工作观念,由班子成员带头办理信访案件,形成检察官广泛参与办信的浓厚氛围。在处理来信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七日内回复来信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时及时答复来信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除极少数无理缠访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若能及时解决,就能从根本上减少重复来信现象。
三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于来信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需要转出辖外处理。这就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监察委员会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工作,出台联合工作机制,由各单位的信访联络员负责信件的转交及跟踪办理进展情况,确保群众来信的诉求能够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四是借助多方力量解决纠纷。重复来信人由于受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的限制,对办案人员的意见容易产生偏见和抵触,在处理重复来信时,对于不易说服的来信人,建议与其家属或律师进行沟通,向其说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和理由,由家属或律师对其做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对于重复来信难以息诉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与,实行公开审查,以公开促公正,从而达到息诉和教育的双重目的,同时可以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总之,对重复来信的得当处理是检察机关应当重视的一项工作,既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又能让司法资源得到合理使用,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
【编辑 赵萌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