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以理杀人”之认识误区来谈儒家人性观
清悟子
清代戴震云:“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戴震之言有一个前提就是此理非彼理。宋儒之天理与道合真。戴震之“理“,代表封建统治者意志之“理”及后儒固守之风俗陋习之“理”。后学当明辨之。

戴震之言对清末民初之学者影响很大,民国及现代学者将此观点不断放大,比如鲁迅认为礼教猛于虎,现代学者蔡尚思则说:“程朱派理学最不讲理,最无良知,一阳一阴一法。以理责人,甚于以礼责人;以理杀人,甚于以法杀人。”《中国传统思想总批评》宋儒之“存天理,灭人欲。”观点确存在极端的地方,其人欲并没有将人的正常生存需求和伴随生存需求以外的欲望分开,这直接导致了“封建统治者借天理以束缚人性,地方风俗陋习盛行的局面。朱熹在《与陈师中书》云:“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理学之关于节操之论影响颇为负面,明清以来以树立贞节牌坊之命,限制妇女的改嫁,以及妇女裹脚的陋习,残害妇女身体,以达到限制妇女正常社会活动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儒家礼教为后世诟病也不是没有道理。然而过犹不及,过之则入偏激的误区,而丧失理性的思考。宋儒之性即理,其本质是在阐释人性本与天理相合,因为有私欲的牵引,偏离了天理,故私欲则是一切恶的来源,只有去除这种欲望的干扰才能明达天理。在这个前提下,提出“存天理,去人欲。”的口号,以警示人们不要纵欲,节制欲望,以此唤醒人们的蒙蔽之性,启迪追寻天理的自觉意识。其旨恰恰是为了能致良知。后世学者因未能领悟其真义,故以为制约人欲,即是“以理杀人”“最无良知”,实乃封建统治者,以己私之欲,以天理之名,行杀害命之事者也。权利成天理,陋习成帮凶,才是真正的以“理”杀人。未明理学之旨,误读之处,贻害尤甚。

清末谭嗣同云:世俗小儒,以天理为善,以人欲为恶,不知无人欲,尚安有天理!吾故悲夫世之妄生分别也。天理善也,人欲也善也。”可谓一针见血、指出了理学之弊端。应该说正常的人之生存需求与道德自觉相作用,并不显示其恶。但超出人正常需求范围者,不受道德约束的欲望则呈现的就是恶的趋向。此趋向形成,则良知不存。另天理与人欲之分别,是后天自然形成,天理代表精神归宿,人欲代表了肉体的需求欲望。岂有不别之理?知分别,方知合一的方向。可贵的是儒家承认人性是有善有恶的。《中庸》子曰:“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孟子性善论,其意义就在于导人向善,以善为精神引领,从而使社会整体意识形态正向发展。这也是宋儒为什么推崇孟子的原因。其善恶在社生活中是如何体现的呢?精神回溯,道德自觉的力量大于肉体的欲望需求,精神引领,向道而行则善成。肉体需求欲望大于精神回溯和道德自觉,则呈现肉体的欲望成引领,精神成为附庸则恶生。
儒家文化引领中国文化两千多年,其根本原因就是:社会整体精神与生存欲望的平衡,并以善为精神引领,向道而行的宗旨。这是儒家文化人性的光辉和精神的本质。
修改于庚子十月二十五于清悟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