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马领海 张国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早已成为人们的安全警示,也经常被很多人挂在嘴边,目的就是为了提醒自己和他人。但总有一些司机们熟视无睹,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一次次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知法犯法!请您当法官——2020年12月5日上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旁听了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MV671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义马市千秋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义马市千秋路义煤集团西40米处,与前方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豫C553YW号的小型越野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量刑时还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3、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寄语
近年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频发,给自己和他人家庭社会造成很大危害。 饮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不要高估自己的能力,悲剧的发生往往只在那一瞬间,更不要低估法律的威严,以身试法。生命来之不易,劝君倍加珍惜,奉劝司机朋友要为自己他人安全和家庭幸福着想考虑,切勿酒后驾驶,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编辑 赵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