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案的春天(司法杂谈)
近日,司法界的三个案件值得我提笔写下此文。
2020年11月4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裁定张玉环无罪并作出巨额赔偿。此案既不是真凶出现,又不是亡者归来,而就是证据不足,是疑案,被宣告为无罪。第二个是聂树斌案件中的王书金近日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原因也是证据不足,虽然王多次供认杀了过去认定是聂树斌杀的被害人。第三个是11月20日,安徽省太和县检察院反贪局原副局长李金奎之弟李金泉,喊冤18年后经再审因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一案的“案中案”——3名当事民警涉嫌刑讯逼供罪案,在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由此,我感觉到了疑案的幸运,触耀到了“疑罪从无”春天的光辉,也自然联想到了关于疑罪的前前后后。
什么是疑案?
简单说就是有疑问有疑思的案件。具体说,就是认定的事实有一定的证据证实,但证据不确凿充分,从质和量上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和闭环,做到万无一失。反过来说即还有懈可击,有洞可钻,有否定的证据,有翻盘的可能。
我在高院的刑庭办案35年。经历颇多感触颇深。总的感觉就是:法制不健全,人的因素大。凭记忆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疑案从有。即认为有罪。1979年版的“刑诉法”根本就没有提到疑罪问题,更没有无罪推定和保障人权等这些先进的司法理念。只要你供认过犯罪或者有一二个证人证明你犯罪,那就认定你有罪,你想翻供都翻不了。那时有“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的检察院”的思潮,认为公安局抓你了,你就有罪。翻供只能说明你态度不好,弄不好会从重判你。
二是疑罪从挂。八九十年代很看重被告人的口供。案件中没有或少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再多再好,也不敢笃定。检察院实在认为不好起诉或者法院实在不好下判的,那就向党的协调部门——政法委回报一下,挂起来拖下去,无限期的不结案,指望以后,张网以待。有的被羁押人熬不住时间了,可能也就“供”了或随你定了。
三是疑罪从轻从缓。这主要在法院量刑阶段。疑案在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认为证据严重不足的,按规定是可以直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无罪,但为了照顾关系,绝大多数是将案件退回到检察院补查,检察院再退公安局补查;上级法院是将此类案件发回到下级法院重审,下级法院再退回检察院。检察院补查后再一次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重审后再报到上级法院第二次二审。上级法院如果认为证据还是不行,还可以再发回一次。两次发回后就不能有第三次发回了(后来的刑诉法规定上级法院只给发回重审一次)。如果证据还是不足,那怎么办?宣告无罪会涉及到下面公检法的责任划分和国家赔偿等问题;在真凶没有出现之前,上级法院同时也担心纵放罪犯和难平民情舆情等问题,加上党委政法委这时会来“协调”,于是法院就会搁置无罪,从轻判处,能判死缓的不判死刑实刑,能判有期缓刑的就不判实刑有期。这样的处理堪为“多面光”,称“中国特色”。等以后证据扎实了,再审改判的成本和不利影响就小多了。
历史的转折来到了2012年。这年的“刑诉法”进行了大修,明确写上“疑罪从无”。之后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排除非法证据和以审判为中心等司法理念。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正式确立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之后的司法理念得到极大提高和升华,不断地与先进的国际司法理念接轨。尤其是疑罪从无得到了突出地重视。之后,在宣判数千个在押或已经释放的蒙冤人为无罪案件中,疑罪案件占主要位置并都获得国家赔偿。据不完整统计,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一年通过直接再审就宣判了39件案件为无罪,许多案件为二级大法官直接审理。各个省市自治区纠正改判的就更难以统计了。拿我们安徽来说,这几年各级法院就宣判了几十件无罪案件。著名的有蚌埠某区区长助理于英生杀妻案件,亳州涡阳周继坤等的灭门惨案,繁昌水泥厂厂长被杀嫌犯朱能刚等杀人案件等。
“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案件大胆地宣判无罪不足为奇,像多年前湖北的赵作海案件,内蒙的呼格案件,安徽歙县张氏叔侄案件等,这些案件因为真凶或亡者的出现,使事实已经大白于天下,过去的错判已成定论,今天的改判无罪已经无任何悬念和争议。宣告无罪,铁板钉钉,人心大快。
难就难在这两个条件还没有出现,仅仅是证据存疑、矛盾或证据不足,对这类案件要宣告无罪,跨度太大,是需要极大勇气和司法理念的支撑。这在以前是不敢幻想的,但现在基本都做到了。像海南的陈满案件,至今凶手未现,但前几年就宣告无罪了;河北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件争议搁置了好多年,至今未能破案,虽然后有王书金罪犯供认是他干的,但证据总不是很扎实,聂还是有嫌疑。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宣告聂无罪。近日又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核准王书金死刑。安徽繁昌县朱能刚杀人案件,真凶24年未现,二年前朱被芜湖中院宣告无罪。于英生案件宣告无罪后通过再次侦破查出了真凶,真凶武某某后被判处死刑。创造了罕见的奇迹。前面说的太和县反贪局长弟弟的冤案被宣告无罪后也查出了真正的凶手。这也说明很多疑案就是冤案假案,很多名义上破获的案件实际上没有抓到真正的凶手。随着破案技术的提高,相信会有更多疑案的真凶还会出现。
以上列举的一系列疑罪案件,可以说都有被告人的供述。在注重言词证据的当时,被告人供述可以说是“证据之王”。有关部门想“鳖”点都要掏口供,这样就容易引发刑讯逼供之乱象,所以今天要搞非法证据之大排除。凡涉刑讯逼供的口供一律排除。先进的司法理念是重物证重勘查重鉴定。证据的范围也应随时代的发展而扩大,今天的视听监控等即是无言的证据之王,即使是“零口供”,只要其他证据形成锁链 照样可以定罪。所以现在的“刑讯逼供”这一历史沉珂在渐渐退却。
疑罪一律判无罪,这个步子迈的很大很坚实,超出我这个老刑事司法的想像,开了大眼界。当然,判处无罪是在穷尽证据无果的情况下才坚决地使用之,而不是滥用轻率。判处无罪也不是绝对无罪,也可能会放纵一些罪犯,但一旦有新证据,还可以重新定罪。世界上没有完美的犯罪,也没有永远雪封的案件。揭秘永远在路上。
现在回顾过去疑罪从轻,留有余地,根子就是缘于“有罪推定”,以侦破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当年公安机关的起诉书抬头就是“罪犯某某某”,很笃定你就是罪犯,而不是现在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如果不批捕,公安会反复向你起诉。法院要是欲判无罪,肯定会受到首先来自公安的各种干预。说公安破了这个案件费了很大劲,少判一点都得判,以后有新证据再补云云。根本就没有无罪推定,以证据为根本遵循,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尊重被告人生命和自由为天大宗旨的司法概念原则,宁可错判也不可错放。而现在的司法理念是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错放的损失永远小于错判。开明文明的时代错放几个坏人反不了天。人权大于天。记得八十年代初,我们高院的极少数老法官由于受“文革”阶级斗争论的影响,把犯人当做阶级敌人,认为既然公安起诉你了,你就肯定有问题,经过检察院批捕的就是罪犯无疑了。所以在提审被告人时戴上有色眼镜,甚至有敌视态度,对无罪辩解听不进去,一味纠缠让其供罪。现在有些还健在的老法官每每谈及类此往事,都摇首不堪回首。
从现在昭雪出来的所有疑案或冤案来看,都有刑讯逼供。这是无须讳言的 ,供词都是被逼出来的而且都是在侦破阶段(法院不存在此类问题)。前面说的太和县公安局民警刑讯逼供被判刑即是典型。这渊源于“不打不招”的历史,也归咎于那个时代公安机关命案必破,追求破案率,重口供轻物证 等的执法操弄。另外,当时侦破技术和侦破条件差,通过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可以容易取得其他证据,可以很快破案。
这里不得不提美国的辛普森案件。辛普森抓了放,放了抓,反复好多次时长几十年,至今不能判,一天都不敢判。辛普森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当了快四十年的自由人。实际上能定他杀妻的证据有很多,在我们中国早就杀伐决断让他见阎王了。但是美国从严格的证据制度出发还是认为形不成闭环。证据不足就要宣告无罪就要当场放人,这就是保障人权,这就是无罪推定的先进的司法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仅把可疑的人判罪甚至判死罪,这算什么司法,这算什么国家!
《曹刿论战》中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可以战”。判案的公正与否,是人治还是法治,代表着国家的兴衰荣辱,国运和民运。错案丛生的国家绝不可能强大。“德不孤,必有邻。”明朝朱元璋初治之年,大力反贪,整饬颓风,但办案严谨,所以大得人心,国运昌盛,到朱棣时滥杀无辜,草菅人命,所以渐次亡国。
培根说:司法不公污染的是水源。办对了百分之九十九的案件,最后的百分之一办错了,也是百分之百的错。
喜看今日,“周公吐哺,天下归心”。党中央近日又召开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清风爽爽,白云悠悠,乾坤朗朗,山河青青。生活在这样充满正气、正义、正面、正直和正能量的“修身治国平天下”时代里是多么的惬意顺气,我这个老司法更感生逢盛世,虽晚未晚。
作者简介:张国军,奔七之人,号愚夫直人。曾于省衙操“刀”35年,诛过不少人,也救过一些人。期间,出版过书,发表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