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雷志帆)11月24日,涉嫌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等三人被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据洛宁县院主办检察官焦亚军介绍,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它主要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三名被告人都是洛宁本土人,都是初中毕业,都以务农为业,而且都是90后的年轻人;二是三名被告人既有买卡行为,又有卖卡行为,况且都明知卖卡买卡是用于介绍人即上线的非法活动,却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买卖一套银行卡可以获得500至1000元,一套银行卡包括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一个手机号、一张身份证照片;三是这些买卖得来的银行卡均用于诈骗活动,时间短,网络诈骗猖獗,这些卡都是从今年4月份买卖得来的,其中一张卡账户流入资金356万余元,转入诈骗资金41万余元。
据介绍,今年以来,该县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也属于犯罪的重灾区,办案实践中,见到许多被告人都是初出茅庐的小伙子,也不乏刚出大学校门的大学生,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都是在打工过程中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也有的心存侥幸,贪图小便宜,自认为网络是看不见比较隐秘的世界,最后触犯法律,自毁前程,确实令人扼腕叹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非法获取、收购的电话卡(及其衔生产品)与受害人搭建通联后实施诈骗;利用非法获取、收购的企业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及其衔生产品)取得和转移诈骗所得涉案赃款,是电信诈骗违法犯罪分子常用的主要手段。所以,当前严厉打击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断卡行动”势在必行,结合办案,在此郑重提醒:
一、按照现在的规定,一张卡涉案,名下所有卡或者业务都可能被暂停,将会对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请身份证有遗失经历、前期电话卡或者银行卡有异常情况的人,一定要抽空去查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存在,以免被当做“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打击、惩戒,影响个人生活。
二、不要卖卡!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否则不仅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影响贷款等,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 赵萌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