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普安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被告人四人。其中,当庭宣判2起3人,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同时被判处罚金并且承担渔业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费共计12113元人民币。择期宣判1起1人。
被告人潘某武,2015年以来,多次使用电鱼设备到珠江流域普安县河段的楼下镇楼下大河内非法捕捞河中的水产品。2019年5月17日,潘某武在楼下大河鱼拢铁索桥附近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生态环保支队带领普安县公安局楼下派出所沿楼下大河巡查时发现,潘明武潜逃。2019年5月20日,潘某武主动到黔西南州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胜和杨某卫,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胜为了食用野生鱼,在禁渔期使用地笼网到普安县窝沿乡南京桥水电站河坝附近投放后,邀约同村杨某卫与之一同收网,二被告人非法捕捞得白条鱼、棒花鱼、麦穗鱼共计143条、河虾79只。二被告人系普安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窝沿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谭某伍,2020年6月26日,在禁渔期内携带渔网到普安县窝沿乡上寨村马安组长田河道内进行捕鱼,捕获野生小鱼22条,被群众举报后,普安县窝沿派出所出警将谭某伍当场抓获后归案。普安县农业农村局对谭某伍使用的工具渔网和渔获物进行评估,该捕捞工具属于国家禁止的网具,最小网目低于国家标准5cm,实为1.5cm;捕获的渔获物为马口鱼、桃花鱼、棒花鱼。2020年8月28日,谭某伍在普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监督下,在乌都河流域窝沿段(南京桥电站)进行增殖放流,投放鱼苗1000条。
在庭审过程中,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普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武、王某胜、杨某卫、谭某伍等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