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摘自: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门眉大标题
#广西马山黄武宁案#历经了14天的庭审,英明的法官通过法庭的调查、控辩双方所交的书证、视频等相关大量证据佐证,将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再次“还原”并公之于众。
首先在此跪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培健院长、主审赵阳法官及其本案合议庭法官们能为民主持公道,广大农民百姓不求大富大贵,只求得到应有的公平、正义。
接着下文仅围绕本案庭审#广西马山黄武宁案#过程中的焦点再次论述:
1、广西马山县伏岜屯村民们索讨属于自己的土地,究竟是破坏生产经营,还是合法维权?
总所周知《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前提是生产经营行为是合法的,如果生产经营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就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破坏生产经营》一说,伏岜屯的村民们向周水村采石场索讨其租赁过期的土地,属于正当维权,破坏生产经营罪因此不能成立。
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可用马山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予以回应:无论案涉土地所有权人是否登记为伏岜经济联合社,伏岜经济联合社都享有案涉土地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权,本案的弄力石山和岽尼石山,均坐落在伏岜经联社所辖地域内,与伏岜经联社相邻的新力、岑祥、首快、力屯、九龙、那楼六个经联社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地界争议,因此伏岜经联社作为该集体土地的管理人和使用权人主张权力,合理合法;其次,伏岜经济联合社将弄力岽尼石山出租给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使用,在合同签订后的具体履行过程中,也是伏岜经联社与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到期后,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未依约履行归还案涉土地给原告伏岜经联社,而继续占有使用,其行为侵害了伏岜经联社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第三,由于岽尼石山坐落于伏岜经联社所辖区域内,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与周水村伏岜经联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5月30日期限届满,此后双方又未续签土地使用合同;且周水村采石场至今未办理岽尼石山采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以其取得采矿权主张其对岽尼石山享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应当停止占用岽尼石山,归还岽尼石山给周水村伏岜经联社;第四,2016年5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未依约归还所承租的弄力、岽尼石山的集体土地给伏岜经联社,而仍继续使用出租的土地进行采矿作业至今,导致原告不能使用该土地,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因此,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应向伏岜经联社支付土地占用费......
2、关于周水村采石场证照齐全,属合法企业的回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然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水村采石场在2016年5月30日与伏岜经联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到期后伏岜经联社一直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刘建荣拆除设施、清除设备、腾退场地,并通过信访、上访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因此,土地存在争议是非常清楚的,而且马山县政府各部门、周鹿镇政府等对此都非常了解。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在2018年1月3日为何还能获得采矿许可证?退一步讲刘建荣在未获得土地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他如何获取得“合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五)和(九)、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等,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至少也要经过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综合上述事实,刘建荣在2018年1月3日获得的采矿许可证必然是非法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而安全许可证中的安全员黄中全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做出安全许可证之前已过期,换句话说安全员都没有安全资格认定,安全许可证必然就是不能生效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3、关于涉案土地即周水村采石场所占用的土地及周围高达571公顷土地为何登记在周水村村委名下的调查回应:伏岜经济联合社的时任会计黎汉联在经济联合社屯长、副屯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伏岜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签字。相关授权书中(2008年1月20日)的伏岜经济联合社的公章为“马山县周鹿镇伏岜村民委员会”,与公章下压的手写、打印单位名称“周水伏岜(手写)经济联合社(打印)”明显不同。而且公章印油有红、黑两种、字迹模糊。且在该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档案第9页《土地归户卡》中盖有《马山县周鹿镇周水村民委员会”公章(时间:2008年5月20日)。这就出现了在同一份土地所有权证档案中出现了同一年上下两级村民自治组织都叫“村民委员会”的荒诞现象!很显然,2008年1月20日,作为周水村民委员会下级自治组织的“伏岜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是私自雕刻的、是涉嫌伪造变造的公章。同样,周水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其他经济联合社,如岑祥经济联合社、红力经济联合社、黎屯经济联合社等经济联合社的公章,都出现了公章与手写、打印内容不一致的情况,都是公章都将经济联合社弄成了“村民委员会”!那么,是谁有能力伪造、变造多枚这样的公章?伪造、变造公章的目的是什么?是谁有能力安排像黎汉联一样的人冒充经济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其背后没有国土部门的人员在充当保护伞、没有巨大的腐败利益集团支持这一系列的“伪造”能出现在今天的土地权属书上吗?
也由此也与为何2018年1月周水村采石场未经伏岜经联社同意也依然能获取采矿许可证的事实相印证。
4、关于周水村采石场的爆破开采是否能给伏岜屯的民房带来影响?
首先本案检察员提供的是2012年4月11日广西桂大爆破有限公司的《马山县周鹿镇周水村采石场开挖爆破安全技术鉴定》,对工程爆破条件进行爆破安全技术鉴定,鉴定的期间是2011年7月29日至2012年3月29日期间的爆破活动。荒唐的是,马山县国土等相关部门竟然以该份鉴定结论来认定周水村采石场在2012年3月29日以后至2019年期间的爆破不会震裂村民的房屋来回应伏岜屯多年来的信访诉求,这种时空穿越本身就违反了生活常识和法律逻辑,同时抛开这份鉴定报告依据的是周水村采石场、刘建荣单方提供的材料、不具有可信度不说,退一步讲,这份安全技术鉴定并不是针对周围房屋的鉴定,而是在施工过程中的爆破“安全技术”鉴定,再者周水村采石场至2012年到今日的炸药爆破量、爆破点都没有任何一点变化吗?回答:不是,从2016年周水村采石场的行政处罚书上就已明确知道,在2016年周水村采石场就已存在超范围开采的现实,所以无可厚非周水村采石场的爆破点是在发生巨大移动变化的。再退一步讲,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国家主管机关鉴定备案,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主体资格,也不是伏岜屯村民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其所做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地震的专业资质和地震专业人员。采石场放炮采石,是一种人工地震的行为,村民的房屋开裂是地震造成的,这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具备地震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用专业仪器进行测定,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既没有地震资质,也没有地震专业技术人员,且也没有用专业的地震仪器测定,仅仅用了一个数学公式计算了一下,就认定房屋开裂与放炮无关,这是没有地震常识的表现,也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再次,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本身就是非法设立的,程贵海、胡立金、唐春海都是大学教师,同时又是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和管理人员,违反了公职人员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最后,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方网站查询,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出入库台账不按实际出库次数如实记录”被河池市公安局多次处罚,因“爆炸物品流向、安全防范等情况”存在问题被钦州市公安责令整改,这样一个违法不断的企业,是不能公正进行鉴定的。
5、关于马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马价认定【2019】9、20号价格认定本案涉案物品结论书的回应:
首先该认定结论不科学、不中立、更不正确,理由:1根据本案一审庭审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的时候已经明确回答:该案的所有物品的鉴定标准及其清单均是采用了侦查人员所提供的;2、鉴定人员采用的是成本法对物品进行鉴定,那么对于物品的折旧、磨损、出厂时间竟忽略不计,按全新价格予以计算;3、现场勘查的真实性,二审辩护律师当庭提出:1、事发后没有对涉案物品的保护封锁措施,而采取物品的取样鉴定竟是在事发后20余天,2、对涉案物品的拍摄取证,卷宗时间记载是下午近7时,而根据案发时是在冬季2月,马山冬季时差下午6时天色已渐渐变暗,而卷宗中拍摄的照片却与马山冬季时差严重不符等问题;4、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质证?
6、证人证言的问题;
首先本案三分之二的证人均是周水村采石场的员工,他们与周水村采石场间有着密切的雇佣关系,其证言已失去基本的真实性、客观性;其次伏岜屯的其中3位证人证言,他们是否与周水村采石场存在利益关联不知,但至少能肯定黎兆敏常年居住南宁市,很少回伏岜屯居住,但恰巧在周水村采石场与伏岜经联社的补签合同书中仅有9人的签名就其中包含了他,;黎翔,系周鹿镇周鹿初中人民教师,常年居住周鹿镇上,2014年-2018年其曾未经选举自告奋勇回屯当“屯会计”,后又利用屯干身份代签正副屯长在周水村采石场的复垦协议上签字(此已涉及犯罪,当事人家属已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黎兆勤,系黎翔亲哥哥,常年居住周鹿镇上,其在周水村采石场对面承包土地种植柑橘,据广大百姓传闻,黎兆勤长年的果园用电均是依傍周水村采石场免费供给,具体其现已病逝,真实性无法再核实,但综上3人的证人证言撇开利益不谈,他们均是不居住伏岜屯又怎能知道这么详细的纠纷内容呢?所以其3人的证言早已失去基本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最后外屯人员的证人证言也由他们所发出的声明予以确认,他们根本不知道为何他们的一次普通的“谈谈看法”怎么最后变成了控方证人,更不无法理解他们怎么就成为指认伏岜的维权村民成了“恶势力”极其荒谬行为。
综上6点是本案庭审13天争议最大且最关键性的问题。案件本身简单明了,伏岜屯经联社的维权行为,是依法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是依法驱逐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就算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激烈的举动,也绝不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它破坏掉的是一个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你怎么可以说它是破坏生产经营呢?因为采石场占了伏岜村民的土地,采石场刘建荣不协商,连面都不见,被放炮震裂的村民房屋天天在漏雨,一下雨就漏雨,屋里只好弄个桶接雨水,你说老百姓能不心急如焚?每天生活在煎熬、焦虑和恐惧当中,当他们自己在行使自己的正当防卫措施了,就立马被认定为“恶势力”,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律不仅要有力度,还要有温度。如果在经历13天的庄严调查还能做出颠倒黑白的枉法裁判,那么农民们日后还要继续相信党相信政府吗?广西马山县伏岜屯的农民又将要上哪去诉说他们多年来的苦呢?广西还有让人民所期待的公平正义吗?本案是值得广大人民群众沉思和等待的案子。
我们对法律还是抱有希望,如果司法给不了我们公正,我们就向社会辩护;如果当下给不了我们公正,我们就向历史辩护。最后我们共同关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坚守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