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方 戈 张 琳)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在教育整顿整改总结环节中,在接续查纠问题、狠抓整改提升的基础上,在抓源治本上下功夫,在建章立制上求突破,重点构建了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的“1+N+n”制度体系(1为规范化检察管理机制;N为院级制度机制;n为部门规章规则),确保了各项制度机制立得住、落得实、行得远。
该院在建章立制中,注重“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统一,全面梳理修订现有制度,探索建立新制度新机制,使制度体系既具有衔接性、系统性,又具有创新性、前瞻性。
——针对检律关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以前出台的《关于深入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合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见》加以完善和更新,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针对控申部门与各业务部门分工不明、分流不畅等问题,制定出台《群众信访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统一明确群众信访案件的受理、分办、办理、答复、督查、归档等事项,强化协同配合,促进“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全面落实。
——针对一批黑恶“保护伞”案件逐渐进入执行环节,暂无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底数不清、疏于监督问题,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制度指引。
——着眼检察工作高质量、规范化、求极致,编制完成A/1版规范化检察管理体系,共分6项8册,既有具有公共管理效能的《规范化管理手册》和《规范化程序文件》,又有对规范化管理机制综合工作和业务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规定的文件,各个手册、文件之间相互衔接、系统配套。建立的覆盖检察工作各要素、全流程的体系性管理机制,为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迈出了坚实一步。
该院坚持在“常、长”上下真功,力求做到“三用”。
——做到“可用”。制定出台《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案规程(试行)》,对案件接收、分配、审查、审批、法律文书的发送、归档等作出明文规定,为规范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提供有力指导。制定出台《关于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对员额检察官遴选资格审核、任职回避情形申报、定期排查摸底及监督问责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提供了抓手依据。
——做到“好用”。制定出台《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规定》《面对面接谈信访人工作办法》《信访案件办结答复质量标准》《群众信访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疑难信访案件化解机制》《“一案一评”“一事一评”工作制度》《“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责任制》,围绕群众信访案件回复质量不高的问题,构建起了案前注重预防、案中规范办理、案后评查追责的问题解决体系。
——做到“易用”。制定出台《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试行)》仅有13条,《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三门峡监狱关于加强罪犯计分考核监督工作的规定》仅有11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工作的意见》仅有9条,既有宏观构架又有操作细则,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保障措施,确保执行起来能够看得明白、记得清楚,做得到位。
为保证制度机制的有效贯彻执行,该院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风向标作用。院党组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体干警强化执行制度的自觉。发扬“久久为功”的钉钉子精神,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用严谨的方案抓执行,以过硬的措施抓执行,对违反制度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记入廉政档案和执法档案,作为干部任用、职级晋升、评先评优和检察官惩戒的重要依据。督促干警把对制度的敬畏和认同转化为制度的普遍约束力,转化为行动上的严格自律。
据统计,该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中,创新建立制度机制34项,使教育整顿成效逐步向检察规范化管理转化,向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转化。
【责任编辑 赵萌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