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买香烟时与店主发生口角 ,竟纠集朋友殴打店主打砸店铺。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涉案4人均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0日0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明、张某富在海口市海甸三西路的某宾馆小卖部购买香烟时与被害人马某发生口角,后纠集张某方、郑某铭一起共四人返回某宾馆小卖部对马某进行殴打并持石块打砸店铺内的物品,现场烟柜被砸坏,损失烟、酒、槟榔若干及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13.36元。

另查明,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富、王某明、郑某铭、张某方的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马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富、张某方、王某明、郑某铭违反法律规定,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富、郑某铭、张某方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明自愿认罪,且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施建兵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