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增长态势迅猛,但不少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配套建设还相对滞后,致使农村地区易发伤亡事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和损失,让广大农民朋友奔往小康的道路上染上了些许灰色。
现将我县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几起典型交通事故予以曝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安全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远离危险,幸福平安奔小康!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0年03月18日09时许,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八官3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水乡长水街龙凤照相馆门口处,因观察不周,将前方行人雷某、张某二人撞倒,造成雷某、张某二人受伤,雷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陈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
2020年06月26日08时许,张某驾驶三轮汽车沿洛宁县故县镇西岭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岭村西侧神树坡一弯道处,与对向行驶李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内乘何某),造成李某、何某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
1、张某驾驶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取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2、李某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认定: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张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2、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李某应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
3、何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例三
2020年09月30日20时许,郝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安全设施不全(无大灯)的手扶拖拉机,沿安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底张乡西磨头村交叉路口处,向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致使对向行驶雷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其相撞,造成郝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
1、郝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安全设施不全的手扶拖拉机,向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2、雷某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认定:
1、郝某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之规定, 郝某 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雷某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2020年04月13日14时00分许,代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由上戈镇白河新村滩地路口向右转弯驶入八官线时,未按规定让行,致使沿八官线由北向南行驶张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女张某等二人)与其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及其长女二人死亡,次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
1、代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由道路西侧路口驶入八官线时,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2、张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违法载人,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认定:
1、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代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张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洛宁交警提示:通过以上几起事故不难看出,农村地区交通状况复杂、突发情况较多,减速慢行是确保安全最有效的措施! 特别是遇视野较差的交叉路口时,务必降速、鸣笛、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再通过!(洛宁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