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册亨法院依法公开合并审理14起2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及其附带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当庭宣判11起20人,择期宣判3起5人。

庭审现场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册亨县禁渔期间、禁渔区域内使用电鱼工具、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在南盘江严重破坏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册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赔付生态修复补偿鱼苗175521尾,折价人民币43783元,并在州级媒体平台上公开道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履行生态修复补偿责任。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近年来,册亨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立足审判职能,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判令当事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公益的双赢目标。为加强南盘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恢复全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