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至今,原告普安县某某电机维护部与被告贵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旗下五个煤矿长期进行合作,由原告为被告煤矿提供电机修理服务。在电机维修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修理费时,被告煤矿每次都未能及时、足额付清款项。2019年3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贵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五个煤矿共欠原告普安县某某电机维护部修理费346790.25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审理经过及结果:该五案在立案受理后,审判人员即时了解案情,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了解到被告贵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五个煤矿自2018年6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对于该五案标的额346790.25元,被告不持异议,但因煤矿未生产经营,暂无履行能力支付费用,望原告予以谅解,让被告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表示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以后也会发生业务往来,同意被告分期履行的付款意见,且原、被告双方就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五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