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时评】
文/王世杰(陕西延安)
始终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属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遵循。我们党的核心领导强调:“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因而我们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将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尽可能纳入法律规则,让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确认、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和设定、约束国家权力不被滥用两方面的问题。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牢固树立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切实实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制度先进性的高度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发展进步;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参与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要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在我们这样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谱写的精彩篇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执法、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党的核心领导指出:“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因此我们要把人民作为衡量法治建设水平和能力的最高裁决者以及最终评判者,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把法律监督工作真正置于人民群众监督评判之下。同时要在全社会积极弘扬法治精神,着力培育法律思维、法治习惯,使全社会法律意识大幅增强,让全民族遵法学法守法蔚然成风,为推动实现伟大民族复兴和强国梦不断砥砺前行。
作者近照

作者简介
王世杰,笔名晨钟、高原晨钟,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现居延安市;富县作家协会副主席,微信公众平台《洛滨文学》总编,《中国诗歌网》认证诗人,《中国作家网》认证作家,曾先后在数十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及网媒发表诗歌、散文、小说、随笔、评论等千余篇(首)并多次获奖,大量文字因被转载见于全国著名或各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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