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黔2322司惩公10号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对刘光云等35名被执行人发布限高令,刘光云等35名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或申请人若发现被限制高消费人员违反限高令的,均可向兴仁市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859-36604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兴仁市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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