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海琳)9月11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情况通报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宝作为主发言人,他按照该《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现实意义以及洛阳特色”等五个方面向与会媒体、嘉宾做以通报。

刘宝介绍《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誉为“执政为民的试金石、法治建设的风向标、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大智慧、政府自身建设的好抓手”。该制度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司法制度创新,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法治进程的推进而产生,是行政诉讼法史上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之一。特别是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进行修改,在总则部分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最终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该制度。但是在行政诉讼审判和庭审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高是一个现实问题,“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仅为31.8%,这不利于行政纠纷的真正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对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案件类型及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及处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志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跨入新的实施阶段,必将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法治影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着力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洛阳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我们专门制定印发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该《实施意见》在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始终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摆在突出位置。特别是,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始终坚持以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为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建设法治政府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重大作用。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健全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发现问题、发现短板的良性机制,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贡献力量。
三是始终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重要目标。人民法院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就是要把化解“官”民纠纷、倡导“官”民平等,实现“官”民和谐,放在重要位置。实施意见通过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进一步实现“官”民面对面处理纠纷,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四是始终坚持以推进诉源治理为重要使命。促进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履行职能,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办案的自觉性,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的产生。重视行政争议源头化解,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进一步丰富了诉源治理机制的内涵和实践。
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确保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适用。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该市法院采取的“三同步两公开”措施,确保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三同步”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在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起(上)诉状的同时,同步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向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发送《应诉提示函》,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报备函》。“两公开”即人民法院庭审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进行公开查明,在裁判文书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予以公开载明。
(三)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程序,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负责人无法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参加庭审时“既要出庭、又要出声”,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彻底改变过去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只听法槌响、不见“官”出庭的现象。
(四)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监督措施,切实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这部分包括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履行诉讼义务、不遵守法庭规则和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以及庭审表现情况,适时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函告;定期向同级政府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分析败诉原因,提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该《实施意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事先通过对案件、相关法律进行充分了解和学习,在诉讼过程中面对原告的质证,更容易发现和直观地看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漏洞和风险。通过庭审实践,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争议的能力必将得到进一步的锤炼和提升。
二是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通过参与庭审,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发现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使其及时吸取经验和教训,提高相关行政制度建设质量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增强和改进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
三是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体现出被诉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敬畏、对诉讼案件的重视、对法庭以及原告的尊重,体现了诉讼双方地位的平等。让被诉行政机关以更认真的状态参与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优化司法环境,最终促进司法公正。
四是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通过庭审活动,经过陈述、抗辩、举证、质证等庭审程序,增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促使诉讼双方变换角度来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有利于促进双方换位思考,使得双方更加理性地看待所争议的问题,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该《实施意见》的洛阳特色,一是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工作中首创“三同步两公开”工作机制。市中级法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融入诉讼流程,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属于洛阳首创。就这个机制本身来说,最大的特点是便操作、能落实、可复制,在今年7月份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今年八月底的数据,市中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由2019年8月份的12.1%,提升至今年8月份的71.23%,同比提高了488.68%。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三同步两公开”工作机制在全市法院落地生根,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质增效,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贡献洛阳法院的司法智慧和司法力量。
二是《实施意见》中融入了四项保障机制,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得通、推得开、效果好。四项保障机制是出庭应诉提示机制、司法建议通报反馈机制、应诉信息社会公开机制、监督备案工作机制,从而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既符合行政管理中首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官”民平等的朴素观念,可以有效纾解“官”民对立情绪,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一诉讼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符合行政诉讼特点,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推广。“实施意见”的实施,为洛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必将进一步提高洛阳法治政府建设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为副中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