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显虎/广西.南宁
备受争议的黎飞、黄武宁等17人破坏生产经营一案,8月17日将在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黎飞、黄武宁等17名涉案人是广西马山县周鹿镇周水村伏岜屯村民,因试图索回租赁到期的土地而与周水村采石场发生冲突,当地司法机关据此指控黎飞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今年1月13日,广西马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黎飞、黄武宁等17人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分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
一审宣判后,马山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明显偏轻,因此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要求“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罪犯”。
南宁市检察院支持了马山县检察院的抗诉,并认为一审判决“对全案原审被告人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量刑畸轻”。
以“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而锒铛入狱的,还有伏岜屯的另外8位村民,在马山县法院分案审理,并判决罪名成立。
因索讨属于自己的土地,伏岜屯25位村民被捕入狱,给重重山峦深处的这个小村庄蒙上了厚重的暗影。
本案中,除2位涉案村民担心二审加刑而放弃外,黎飞、黄武宁等23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长久的等待之后,终于迎来了二审开庭审理的消息,“看来这个案子还有希望。”获知开庭消息,伏岜屯群众议论纷纷。二审尚未开庭,有10位涉案村民因羁押时间已超过一审判决的刑期,而取保候审回家。面对小心翼翼的提问,他们保持着令人窒息的沉默。
“这事没完”!终于,有人一字一句地开了腔。
寂寞的鸡鸣声,在这个沉默的村庄上空悠长地回荡。
采石场
伏岜屯是南宁市马山县周鹿镇周水村的一个壮族村民小组,依山傍水,宁静而美丽。然而,从2011年开始,隆隆的炮声和地震般的摇荡彻底破坏了这千百年的和谐,从此,伏岜屯再也没有安宁过。
炮声来自村庄后面的采石场。
村庄背后有两座数百米高的石山山头,山脚下是伏岜屯的耕地,这个地方,被当地人笼统称作“弄力岽尼”(壮语,音译)。2006年,伏岜屯村民覃振升与伏岜屯群众代表覃振兴等4人签订合同,由伏岜屯将弄力岽尼租给覃振升,开采山石,租期10年,从2006年5月30日-2016年5月30日。
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限覃振升在30天内清场退出,停止一切开采。如果不停止,伏岜屯有权对覃振升进行罚款处理,每月1500元。
2011年,南宁市人刘建荣受让了覃振升的周水村采石场股权,并于2012年11月29日与覃振升的妻子黄爱兰签订了企业出资转让协议,周水村采石场作价100万元转让给刘建荣,覃振升退出周水村采石场的生产经营。
此前,2012年11月11日,刘建荣与伏岜屯经济联合社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周水村采石场的开采权限不变,依然为10年,到2016年5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该补充合同还约定,采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因爆破导致村民房屋震裂,由经联社和采石场共同委托权威部门及专家现场鉴定处理。
该补充合同还特别约定,伏岜屯经联社和采石场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条款,违约方必须向对方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 这一补充合同,为后来的纷扰、震荡和悲剧埋下了伏笔。周水村采石场租赁伏岜屯经联社土地的合同
周水村采石场租赁伏岜屯经联社土地的合同
周水村采石场租赁伏岜屯经联社土地的补充合同
裂 缝
刘建荣接受周水村采石场后,即扩大生产规模,炸山石的炮声震天动地,伏岜屯群众说:“屯里的玻璃窗都震碎了。”
早在刘建荣正式全面接手周水村采石场之前,因伏岜屯群众坚称采石场放炮导致屯里的民房出现裂缝,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受马山县安监局委托,于2012年4月10日下午对采石场进行了现场勘测。次日,2012年4月12日,桂大爆破公司作出了措辞谨慎的鉴定结论:从2011年7月29日到2012年3月29日,周水村采石场爆破施工不会造成距爆破区615米处的伏岜屯民房受损。
村民们无法接受桂大公司的鉴定结论,“没有采石场放炮前,屯里的房子都是好好的,采石场放炮后,屯里靠采石场一方的房屋都开裂了,这怎么解释?”村民们认为,在鉴定采石场爆破这件事上,马山县安监局只是挂个名,桂大爆破公司实质上是采石场请来的,得了采石场的好处,当然要为采石场推卸责任。
伏岜屯村民对采石场的不满情绪由此开始堆积,原本的合作关系出现了裂缝。
没有人意识到这一裂缝下潜藏着的巨大危机。
伏岜屯开裂的部分民房
伏岜屯开裂,霉变严重
伏岜屯开裂的部分民房
伏岜屯开裂的部分民房
缝缝补补的房屋
房屋开裂,下雨天就漏水,伏岜屯村民只好在屋内用水桶接漏的雨水
房屋开裂,下雨天就漏水,伏岜屯村民只好在屋内用水桶接漏的雨水
摊 牌
虽然对采石场不满,伏岜屯群众依然以壮族人民世代传递的淳朴,坚守着约定,“既然有合同,采石场也按合同约定付了租金,那就等合同期满就收回土地,爆破自然停止。”
炮声依然在震天动地炸响,房屋的裂缝越来越多,伏岜屯的村民们在心惊胆战中度日,“有时候,飞石都飞到屯里了”。他们艰难地守望着那个约定的日子:2016年5月30日。
在惊天动地的炮声中,在日复一日的愤怒和无奈中,2016年蹒跚而至。
2016年5月30日,周水村采石场与伏岜屯的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忍受了多年的恐惧和不满终于爆发:伏岜屯经联社拒绝将采石场土地续签给刘建荣。这意味着,刘建荣和他的周水村采石场必须履约撤走,否则,刘建荣不但要赔付伏岜屯经联社1000万元违约金,还要面临法律上的麻烦。然而,人们发现,没有续签到土地的周水村采石场依然在热火朝天地生产,丝毫没有履约撤走的迹象。
周水村采石场的土地由两部分组成:伏岜屯村民的承包地,以及伏岜屯经联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采石场所租用的255.297亩土地(伏岜屯经联社主张的数据)中,村民的承包地仅有22.8亩,不足采石场占用土地的10%,采石场租用的土地,绝大部分都是伏岜屯的集体土地。
伏岜屯经联社拒绝续租土地给采石场的理由只有一个:采石场放炮震裂了屯里的民房,然而采石场拒不承认,也拒不承担责任,因此他们无法与采石场继续合作。
巨大的利益推动着失去土地使用权的采石场继续生产经营。据马山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5年,周水村采石场就超区域开采了建筑石料94.70万吨,这一天量数字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足以让商业机器不顾一切轰然前行,无情碾压任何阻碍。
由于周水村采石场没有履约撤走,2016年8月17日,伏岜屯经联社向采石场老板刘建荣发出了告知函:
“刘建荣老板:根据原合同与补充合同的条款规定,你石场于2016年5月30日到期,经村民大会决定,限你三天内,拆搬加工机械,拆除工人住房,否则后果自负。”
这一加盖了伏岜屯经联社大红印章的告知函,张贴到了周水村采石场醒目的地方。
伏岜屯经联社的告知函
风逐浪高
《告知函》也没能让周水村采石场履约撤走,炮声依旧,大地震颤依旧。
而在此前,伏岜屯村民就向马山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周水村采石场存在严重违法开采的情况——村民们的想象是,只要国土局依法查处,采石场就只有关门走人,伏岜屯就能恢复千百年来的宁静生活。
2016年6月17日,马山县国土局对周水村采石场违法开采立案调查。同年11月30日,马山县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周水村采石场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79.4968万元;责令采石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这一处理决定让伏岜屯的村民们醒过神来:他们的举报,除开给马山县国土局增加了179.4968万元的收入外,屯里的人们什么也没得到。不仅如此,马山县国土局的处罚决定,反而变相认可了周水村采石场继续存在的合法性。
不仅如此,2017年2月15日,马山县国土资源局还作出《采矿权变更开采规模及开采标高的批复》,同意周水村采石场年开采规模由10万吨提高到50万吨。
这一批复激发了伏岜屯群众的愤怒,“采石场连土地租用问题都没解决,国土局也知道这个事实,然而国土局不但没有依法制止采石场的违法开采,反而批准采石场扩大生产规模,这不是明摆着欺负老百姓吗?”
伏岜屯群众的焦虑和愤怒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2017年8月4日,马山县国土局又作出周水村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称周水村采石场“矿权不存在争议问题……占用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这一结论性的表述,进一步激发了伏岜屯群众的愤怒,“采石场的土地租用明明早就到期,我们一直在主张采石场履约撤出,什么叫占用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2017年10月11日,马山县国土局作出同意周水村采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的《函》——这一函件的发出,让伏岜屯群众明白,在他们的土地上违法开采的周水村采石场真的不会如约撤走了。
太极推拿
伏岜屯群众转而寄希望于当地政府。
2018年5月4日,伏岜屯经联社联名向马山县委提交了《关于要求承包商限期撤出伏岜采石场的上访信》,信中称:“自从刘建荣来到我屯开建采石场后,我们的噩梦也就开始了,炮声严重超标,民居开裂,村中居民生活在恐慌之中。现在,终于熬到合同期满,但对方没有撤走的迹象。在这万般无奈之下,我们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同年5月23日,马山县委书记唐咸兴、县委统战部部长潘桂军在县领导接待日接待了伏岜屯5位村民代表的上访。5位村民代表向县领导反映,周水村采石场的石山租赁开采合同于2016年5月30日到期,但刘建荣老板不撤走机械设备,不恢复耕地,非法占用该屯集体土地近两年,目前有关部门在采石场未与伏岜屯签订新的石山租赁开采合同的情况下,给采石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批准了长期使用林地申请。因此,伏岜屯群众要求县委县政府调查《采矿证》办理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协调刘建荣限期撤走机械设备,恢复耕地,等等。
县领导们现场作出了《接访意见》,“督促采石场业主及时和群众沟通协商,解决土地租赁合同签订……”马山县委书记唐咸兴签署意见:“依法处理,确保稳定”。
伏岜屯群众代表对此发表了看法:“县里巧妙回避了我们的请求,我们要求的是采石场履约撤走,县领导却指示要督促我们跟采石场签土地租赁合同,这哪里是在解决问题,这是在制造问题”。
2018年7月31日,针对此次上访,以及县领导的安排,马山县国土局作出《关于伏岜屯经联社石场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人们发现,这一针对信访事项的答复,没有只言片语涉及到关键事项——采石场土地的租赁问题,“回避关键问题,顾左右而言他。我们说的是采石场土地合同到期,要求采石场搬走,国土局却大谈特谈采石场的规划、环保和安全问题,一个字也没涉及到核心问题——土地租赁纠纷”。
马山县国土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还特别提到,周水村采石场的爆破施工不会对伏岜屯的民房造成损伤。伏岜屯群众代表对此认为,马山县国土局这一不负责任的粗暴结论性的叙述,关闭了他们的对话通道,“桂大爆破公司的鉴定结论是针对周水村采石场2011年7月29日-2012年3月29日期间的爆破,不要说这个鉴定结论本身就难以服众,就算这个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它也只是针对这一特定时段的,对2012年3月29日以后的爆破,桂大爆破公司并没有说是安全的。国土局在胡说八道。”
最后的尝试
伏岜屯经联社转而求助于法律。
2018年8月10日,伏岜屯经济联合社向马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水村采石场将“弄力岽尼”的土地依法返还给伏岜屯,并撤走生产设施设备,停止侵害,恢复耕地;并判令周水村采石场赔偿土地占用费24万元(2016年5月31日-2018年8月10日)。
诉讼称:采石场的合同期满后,伏岜屯考虑到采石场影响到全屯的生产生活,因此没有与采石场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并书面告知采石场,在采石场公开张贴了《告知函》,提示采石场土地租赁期限已经到期,限其三天内拆搬加工机械,拆除工人住房,交还所租用到期的土地。但直到今日,采石场也没有退还土地、石山给伏岜屯,继续霸占伏岜屯土地,拒不搬离,……严重侵犯了伏岜屯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伏岜屯损失。
2018年8月15日,马山县法院立案受理了伏岜屯经联社的起诉。同年9月5日,马山县法院成立了本案合议庭,并下发了通知书。
“法律这条路走对了。”拿到法院的通知书,伏岜屯群众阵阵欢呼,“早知道法院会管这事,之前何必走那么多弯路。”
村民们很快发现,他们高兴得太早。2018年11月28日,马山县法院对伏岜屯经联社的起诉作出判决:驳回起诉。
4个字,浇灭了村民们的期盼。
人们发现,该判决大谈采石场土地复垦的管辖权、土地占用费的补偿等事项,却只字不提主要诉讼事项——请求法院判令周水村采石场履约撤出,归还租赁到期的土地。
马山县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司法官员对此评论说:“其实,县法院和县国土局都清楚,采石场的土地到期才是核心问题,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周水村采石场的生产经营就是违法的,所以法院和国土局不敢也不愿正视这一核心事实,从而故意回避这一事实,个中原因,或涉官员私利”。
自我救济
八方奔走呼吁近十年、尝试了各种可能渠道的伏岜屯群众最终明白,不会有人管这事。
他们决定自己来解决这一问题。
从2019年1月10日开始,伏岜屯群众与周水村采石场的冲突不可避免地正面爆发。
马山县法院在黎飞等17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这一冲突过程的描述虽存争议,但可以还原其大致轮廓,判决称:2019年1月10日,伏岜屯十几名村民来到周水村采石场,要求采石场员工离开采石场;
1月24日,伏岜屯十多名村民又来到周水村采石场,要求采石场停止爆破作业;
1月25日,因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伏岜屯十多名村民再次来到采石场,阻止施工;
2月11日,根据2月6日伏岜屯全屯群众会议的决议,伏岜屯村民集体到采石场集结,将采石场的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搬到室外.期间,村民与采石场员工发生肢体冲突,采石场的活动板房被损坏;
2月12日,伏岜屯再次以全体村民的名义,到周水村采石场张贴通告:“周水村采石场属于伏岜屯土地,没有跟我屯签约任何合同,强行开采,属非法采石场。经全屯村民讨论决定,限令其负责人三天之内(2019.2.12-2019.2.14)撤走所有一切设备及人员,超过时间不处理,后果自负。”
同一天,伏岜屯村民集体到采石场集结。采石场的监控设备等被毁坏,伏岜屯群众与采石场员工发生肢体冲突。当天下午,群众将3副棺材放置到采石场路口,并用油漆在棺材上书写“刘建荣”“与伏岜共存亡”“打倒黑恶势力”等大字。随后,部分村民拉横幅喊口号,将现场情况拍视频发到网上;
2月13日,伏岜屯群众到采石场集结,周鹿镇政府通过黄武宁通知黎飞等人到镇政府召开协调会。伏岜屯群众阻止采石场继续施工;
2月14日,伏岜屯群众到采石场集结,毁坏采石场的生产设施设备。期间,当地公安到现场处置。
从2019年4月23日开始,到同年下半年,黎飞等25名涉案村民先后被捕。
25人成阶下囚
2019年9月27日,马山县检察院向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武宁、黎飞等17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严重扰乱了周水村采石场正常的生产秩序,情节严重,指控还认定黄武宁等人是恶势力犯罪团伙”。
2020年1月13日,在事发整整一年后,马山县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黎飞等17人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伏岜屯涉案的另外8位村民,随后在马山县也被审判,判决其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然而,判决没有采纳本案属“情节严重”情形的指控,也否定了黄武宁等人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指控,并确认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也确认案发之前周水村采石场的租赁土地确有部分到期,采石场未取得土地续租权。
判决还确认,“伏岜屯村民的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也属实。”
马山县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本案犯罪团伙不构成“恶势力”,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本案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情形,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明显偏轻。因此,马山县检察院对本案一审判决提起抗诉。
同时,黎飞、黄武宁等25名涉案人员除2人外,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抗 争
25个人集体锒铛入狱的恐怖场景,没能让伏岜屯的人们停止维权。
2019年8月3日,伏岜屯经联社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及周水村采石场,请求法院确认原马山县安监局向周水村颁发的2015Y0019号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属违法,诉状称:原马山县安监局向周水村采石场颁发前述许可证,没有事先听证或公告,损害伏岜屯群众作为厉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异议权;采石场的爆炸点与伏岜屯公路的安全距离不够,采矿点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也不符合相关标准,但原马山县安监局依然给采石场颁发了许可证,属行政违法。
2019年10月10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确定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早在2019年1月11日,开始现场维权的次日,伏岜屯经联社就向广西宾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马山县国土资源局及周鹿镇周水村民委员会,请求法院撤销马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7月14日向周水村委会颁发的2008第0202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诉状称: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将伏岜屯历史以来一直经营管护的弄力岽尼(即周水村采石场地块)作为周水村委会所有,严重侵犯了伏岜屯的土地所有权,存在明显错误,应予以撤销。
2019年1月18日,广西宾阳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间或也有好消息传来。
2018年8月10日,伏岜屯经济联合社向马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水村采石场将“弄力岽尼”的土地返还给伏岜屯。2018年11月28日,马山县法院以诉讼范围不符、赔付土地占用费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了伏岜屯经联社的起诉。伏岜屯经联社不服这一裁定,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马山县的一审裁定。2019年8月6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伏岜屯经联社依据涉案《合同书》、《补充合同书》、《关于周水村采石场权属不属于周水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马山县一审裁定驳回伏岜屯经联社的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伏岜屯经联社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裁定撤销马山县法院的本案一审裁定,本案指令马山县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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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访谈】
“破坏生产经营罪”要求生产经营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 。
国内一位知名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中:黎飞、黄武宁等25位村民属正当维权,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成立,其前提是生产经营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周水村采石场违法侵占伏岜屯集体土地采矿,其生产经营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黎飞等25名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问:伏岜屯经联社与周水村采石场的纠纷,源于采石场租赁的伏岜屯经联社土地。这块土地的性质究竟是怎样的?
答:这块土地牵涉到几大块,其中包括伏岜屯经济联合社和村民们出租给采石场的土地(已经到期)、采石场占用的林地以及自然资源局审批的采矿许可证中的山头。伏岜屯群众的主张其实很简单,他就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土地。
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采石场这些土地,毫无争议都是伏岜屯经济联合社的,私人只是承包屯里的集体土地,没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周水村采石场占用的土地,都是伏岜屯经联社集体所有的。
问:判决书中刘建荣的证言称,广大村民愿意继续出租土地给采石场,一审判决书显示也有6户村民与采石场签订了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为2023年底,面积为9.18亩,这是合法的吗?
答:2016年5月份采石场的土地租赁到期后,伏岜屯村民集体表决,一致同意不再继续出租土地给采石场。前面已经说过,采石场租用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和集体两种,那么个人承包的土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就没有处置权,只有集体才有处置权。2016年采石场土地承包的期限到了以后,有一些村民自己跟采石场签订了续租协议,严格来讲这种续租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他没有所有权,对村民自治组织以外的人或者单位出租土地,需要有表决权的村民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他私下跟采石场签订土地续租协议,是无效的。所以说,2016年以后,周水村采石场实际上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这个绝对没有,因此它继续呆在那里的合法性,是一点都没有的。退一万步讲,根据在案证据,即使部分村民签订了续租协议,也只有9.18亩,采石场也无权侵占别的村民土地以及经济合作社的土地。
问:无论是村民们大量的信访上访所得到的答复还是一审判决,都认为采石场获得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行为是合法的。周水村采石场的采矿行为到底合法还是不合法?
答:土地租赁到期了,还继续占用这255亩土地,进行采矿,实际上已经构成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因为那一块土地,原来村民是用来耕种庄稼的。他占着不走,就是非法侵占农用地。法律上他应自动归还给屯里。从法律上、合同约定上来讲,他都应当归还,他没有归还,就是非法侵占。采石场的土地从2016年开始,到现在为止一直处于采石场非法侵占状态,这个是非常确定的事实。根据采矿许可证颁发实施规则,他所使用的土地一定要没有争议,就是你用人家这个土地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块土地的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是没有争议的,国土部门才能颁发这个采矿许可证。但是马山县国土资源局(现在为自然资源局)明知这块土地的租赁期到期了,并且没有取得续租权,却依然一直都在给采石场办证,毫无疑问这是违法的。此外,除了采矿许可证外,还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延期,周水村采石场现在的采矿行为非法,是非常清楚的。
问:一审判决书第24页书证8中有一份《矿区所在村落土地证》,根据该份土地证,涉案周水村采石场土地所有权属于周水村委所有,但是伏岜屯经济联合社称,采石场的土地所有权是伏岜屯的。采石场的土地所有权到底是谁的?
答:实际上,一审判决书中的土地所有权证是假的。该土地证上的印章显示的“伏岜屯村民委员会”从来不存在,黎汉联从来没有担任过伏岜屯经济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竟然冒充法定代表人去签字。在伏岜屯经济联合社提起的撤销土地所有权证行政诉讼中,经济联合社的代理律师要求被告提供土地证原件,被告无法提供,而周水村民委员会称从未见过这样的土地证,没有申请办理过,并且出具证明证实涉案土地是伏岜屯经济联合社的。村民们就这个伪造变造的土地证,向马山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因为不存在“伏岜屯村民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所以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因此,这份土地证是假的,确定无疑。
问:周水村采石场土地租赁到期后没有取得土地续租权,却继续在这块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答:毫无疑问不受法律保护。其实整个采石场的非法采矿行为,客观事实是很清晰的。但是马山县的法院也好,国土资源局也好,他们都无视这一事实。不仅仅是土地合同到期。国家对采矿有严格的规定,不是说你办了一个采矿许可证,你就可以采矿了,它还牵涉到多个部门,比如说安全生产许可证,比如说你还要进行环境污染评估,还有公安、森林部门,还有一些其他相关部门,很多个部门,不是说你拿了一个证你就可以开始了。但是我们看了一审的判决书,周水村采石场是没有这些合法手续的,我们看到的主要就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了以后,它没有续期没有延期,但它现在还在开采,它的理由我现在是扩建,我不扩建怎么生产呢?其实这是非常荒谬的一个说法,扩建本身就是一种生产行为。
问:我们发现,伏岜屯群众不愿意把土地续租给采石场,缘于采石场放炮对伏岜屯民房的安全构成了威胁,您怎么看?
答:这个采石场从2012年开始,它的爆破就导致大量的民房开裂,你也到现场看到了吧?这个采石场从2016年土地到期以后,老百姓也在信访、上访,从2012年开始仅对房屋的损坏进行信访,到2016年又开始对这个土地的返还问题进行信访上访,但是马山县政府从来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你去过伏岜屯的现场,采石场的爆破,从2012年开始到2020年,这长达8年的时间,竟然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组织对老百姓房屋破裂的原因进行组织鉴定。曾经有过一个鉴定,那也是针对采石场的,说采石场的爆破不会对民房造成威胁。伏岜屯民房大面积开裂的原因,一直没有人去鉴定。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这个规定,像老百姓房屋破裂的原因,到底是不是跟采石场的爆破有关系,你首先要对房屋破裂进行鉴定,而且这个是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应当由采石场来举证,要证明民房的开裂跟他采石场没有关系,否则就有关系,采石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他们很荒唐的是什么呢?一审法院也好,包括采石场也好,政府也好,用的是2011年7月份到2012年3月份之间的这个爆破鉴定,而且这个爆破资料是由采石场单方提供的,用来证明采石场的爆破对村民房屋没有影响,这是极其荒唐的,你能用2012年3月份之前的爆破行为,来证明2012年3月份以后的爆破影响吗?2012年3月份之前的那个爆破点是在山脚下,现在的爆破点到山顶去了,距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你怎么能说对民房没有影响呢?所以你用2012年以前的一个鉴定报告,来证明2012年以后的这个安全性,来证明对伏岜屯的民房没有威胁,这是极其荒唐的。
问:我们还是回到土地问题上来,如果采石场没有取得土地的合法续租权,属于非法侵占,那么2019年发生的村民维权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答:多年来,周水村采石场侵占伏岜屯村民的土地非法开采,危及到了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村民从2012年开始就信访上访了,2016年以后也在不断信访上访,包括2018年、2019年,请求政府处理,2018年还提起了相关的诉讼,有3个行政诉讼,一个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被马山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来上诉到南宁中院,南宁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定马山县法院审理。
那等于说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时刻都在受到威胁,但是这种诉讼它有个过程,你诉讼的时候并不能解决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所以村民自然就会采取一些维权措施,信访、上访、诉讼,同时给采石场发了通知,叫他按照合同约定搬走,否则后果自负。从法律上来讲,你采石场作为侵权人,我已经告知你了,叫你停止侵权,这就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比如你租用我的房子,到期了,我不租给你了,但你拒绝搬走,我就有权把你的东西给扔出去,是吧?这是不需要法律知识就能明白的常识。
但采石场就是不搬走,那么从法律上来讲,我限期你搬走,你不搬走,我就赶你出去,这是非常合法的行为,把你的东西给扔出去,也是合法的行为。
把东西给你扔了,你还是赖着不走,那我就可以把你的东西毁掉,因为我已经告诉你了,你要承担这个后果的,我已经多次履行了告知义务。
但是采石场的老板刘建荣,很显然他是有保护伞的,他没有保护伞,在这种情况下,那么多年他已构成事实上的违法犯罪,为什么没有人处理?刘建荣已经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侵占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公文罪、私刻公章罪等多个罪名,而这些罪名正好就是国家扫黑除恶认定黑恶势力的重要标准。
比如,我的土地不租给你了,但是你赖着不走,连续5年赖着不走,强行要租用老百姓的土地,这就是典型的强迫交易罪。但是现在这个事很荒唐,居然把老百姓维权打成了犯罪,这个司法审判完全是颠倒黑白了。你不去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反而把二十几个依法维权的老百姓判成罪犯关起来,动用了400多号特警,如果刘建荣背后没有强大的保护伞,他能有这个能耐吗?
问:如您所说,周水村采石场坚持非法生产经营的动力是什么?
答:巨大的利益。2016年土地租用到期后,周水村采石场赖着不走,伏岜屯群众就年年信访上访,甚至中央巡视组到了广西区后村民也去信访了。但是所有的信访件都转回到马山县,这是极其荒唐的一个现象。老百姓的信访上访,县委书记都曾经接待过两次,但是书记接待过后,竟然国土资源局马上就给周水村采石场颁发采矿许可证,那你说他的保护伞到底是谁?周水村采石场明知自己是违法的,它还要继续铤而走险,它背后的动机是什么?难道不是获取非法利益吗?这个利益有多大呢?国家给它审批的,以前是5万吨,后来到10万吨,再到后来的50万吨每年,它超范围开采是确定的,整个山头,半边都给削掉了。所以你想想,如果没有巨大的利益支撑,它怎么可能赖在这地方不走?
它的利益是非常巨大的。土地租用合同的补充协议里面也有约定,土地到期后,周水村采石场如果赖着不走,刘建荣就得赔偿伏岜屯经联社1000万元。你想想,冒着赔偿1000万的违约风险,它获取的利益应当是1000万的几倍、十倍甚至几十倍,它才有可能赖着不走是不是?要不然的话它的这个违法冒险行为就没有道理。
问:伏岜屯群众在2019年发生比较激烈的维权行动,还砸了东西,是否违法?
答:我认为群众的维权是合法的,因为你的东西放在我的土地上面,侵占了我的土地,我也告知你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了,但是你拒不搬迁,就等于放弃了你的财产所有权。这本来属于民事纠纷。当然,群众维权时堵了道路,确实有一些过激行为,但是情有可原。因为老百姓实在走投无路了,老百姓希望刘建荣出来协商,但刘建荣躲着不见面,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没有办法才采取了过激行为。抬着棺材去堵路,就是向采石场表示一个决心,因为老百姓求爷爷告奶奶,求这个政府那个部门,结果都不管啊,政府不都是以父母官自居的吗?但是我们这个父母不管子女了,老百姓怎么办,那只能采取自力救济。
你政府官员不作为,那么多年老百姓去信访、上访,投诉控告,你也是随便应付一下,没有办法他们才抬着棺材去采石场维权,结果大批的警察马上就来了,政府表现出了非常强大的执行力,如果不是刘建荣背后有一个强大的保护伞,为什么会有如此强大的反差?伏岜屯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你不闻不问,为了一个采石场老板的利益你却立马动用国家400多号警力,去抓这些受害被欺压的老百姓,你说你不是保护伞是什么?
我们是人民政府,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在马山县这个地方,毫不客气地说,党政机关应当深刻反思,要彻底审查到底有没有这样一个保护伞。为什么这样一类黑恶势力,长期在这个地方嚣张跋扈,欺压百姓?为什么司法机关竟然能够是非不分黑白颠倒,这是需要我们反思的。
问:伏岜屯25位维权村民所获的罪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那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要件是什么?本案具备这些要件吗?
答: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本质要件是什么?你的生产经营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合法的生产经营行为,如果你去干扰破坏,那就铁定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了。但是周水村采石场从手续方面来讲,它是不齐全的,是不合法的,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从土地使用的权利方面来讲,它也是没有的,因为它租用的土地已经到期,伏岜屯经联社拒绝续租给它,所以它没有土地使用权,生产经营也就是不合法的。
而且,它的这个采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权作支撑,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的基础没有了,也是违法的。
刘建荣还涉嫌伪造公章,他搞了几分假的土地证明,用的公章是“伏岜屯村民委员会”这样一个称谓,事实上,伏岜屯是村民小组一级的村民自治组织。在我国,村民小组一级没有村民委员会,只有村委这个级别才有村民委员会,伏岜屯只有“经济联合社”这个组织,没有“村民委员会”,所以他的这个公章就是伪造的。因为不懂农村基层组织结构,所以闹了笑话,穿了帮。而且他伪造了3个类似的公章。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至少从2016年以后,刘建荣和他的周水村采石场由于没有获得土地续租权,由于各种法定手续不齐,他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非法的,对这样的非法活动,法律不应当也不可能对其进行保护。
伏岜屯经联社的维权行为,是依法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是依法驱逐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就算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激烈的举动,也绝不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它破坏掉的是一个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你怎么可以说它是破坏生产经营呢?你这样判决,不就是在保护非法经营活动吗?不就是颠倒黑白吗?
问:涉案的25人中,有一个名叫黄武宁的,他不是伏岜屯的村民,他受周鹿镇主要领导的委托,去劝说维权的群众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关于这一点,周鹿镇的主要领导也向法院做了证。但是马山县检察院却把黄武宁当作破坏生产经营的首犯指控,一审法院虽然作了降格处理,但黄武宁还是被作为主要案犯而判处有罪,您对此怎么评判?
答:黄武宁是马山县检察院起诉的本案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黎飞。黄武宁以前是伏岜屯的人,后来做工程,搬到城里,不再是伏岜屯的村民,但他在村里有一定的话语权,因此伏岜屯的维权行动开始后,周鹿镇党委书记就委托黄武宁,去做村民思想工作,走法律途径,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黄武宁受委托去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结果给打成了本案的首犯,第一被告人,这真是荒唐至极!
问:您说的群众在维权过程中有一些过激的行为,具体指什么?
答:我认为没有什么太过的过激行为,主要是群众把采石场的工棚给拆了,有些东西搬走搬到路边去了,这些行为我认为它本身是合法的,因为你占了我的土地,你不协商,你面都不见,被放炮震裂的房屋天天在漏雨,一下雨就漏雨,屋里只好弄个桶接雨水,你说老百姓能不心急如焚?每天生活在煎熬、焦虑和恐惧当中,他去采石场找你老板,一次又一次找你,尝试让老板来协商。你老板躲着面都不见,已经给你几年了,多少个3天,多少个日日夜夜,没有人管这事,在这种情况下,群众有一点点的过激行为,难道不可以理解吗?这构不成刑事犯罪,没有到刑事危害性那个标准。法律不仅要有力度,还要有温度。现在出现如此颠倒黑白的一个枉法裁判,需要我们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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