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唐某某看见邻居张某某经过家门口,因精神病发作,认为张某某欲伤害自己,遂持拐杖和砖头击打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在送医过程中死亡。经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案发时辨认和行为自控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决定对唐某某强制医疗。后经送贵州省强制医疗所医疗,2020年7月7日,贵州省强制医疗所提请贞丰县人民法院解除对唐某某的强制医疗,并附诊断评估报告,评估意见要求解除强制医疗。另,唐某某之子唐某兴、唐某明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唐某某的强制医疗并承诺履行监护职责,监督唐某某按时服药看诊。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赴贵州省强制医疗所了解唐某某近期精神状况,听取了平时看护唐某某的医护人员的意见,又于8月5日在唐某某所在村村委会召开了听证会,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贞丰县司法局、甘田村村委会派员到会、被申请人唐某某的主治医生、申请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到会参与该案听证,上述单位及人员均对解除唐某某的强制医疗不持异议。故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决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某某的强制医疗,并责令唐某某之子唐某明、唐某兴对唐某某严加看管确保继续治疗。
2020年8月14日,本院将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 后唐某某之亲属将其从强制医疗所接回,临行前,唐某某频频向强制医疗所的医护人员、警务人员及贞丰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鞠躬致谢。8月17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唐某某家中回访,唐某某现同其子唐某明共同生活,唐某某精神状态尚好,能记得其从强制医疗所回家的时间,亦能认识家人及左邻右舍。
这是贞丰县人民法院办理的首例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办案法官将对唐某某定期回访,持续关注其精神状况,并叮嘱其子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保证其按时按量服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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