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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将进行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禁止私圈乱占、只售不租…
驻马店将进行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禁止私圈乱占、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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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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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心城区
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国文明城、国家卫生城创建工作成果,规范住宅小区停车场地车辆停放管理,确保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
自2020年8月25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活动。
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解决社会关注和群众反映突出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去功能化、停车难、乱收费、秩序混乱等问题,不断优化群众居住环境,推动我市城市品质实现新突破、新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通过对市中心城区所有住宅小区停车位(库)去功能化、车辆停放混乱、私圈乱占停车位、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的专项整治,使各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地和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转,车辆停放规范有序,群众出入安全快捷,小区静态交通规范有序,逐步形成科学化、常态化、长效化、精细化的城市治理新机制,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舒适感、幸福感”,全面打造“富强、文明、平安、美丽”驻马店。
三、整治范围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库)去功能化问题
1.
擅自改建
地上及地下车位(库),改变其使用功能;
2.改变住宅小区地上及地下停车位(库)使用用途,
利用车位(库)从事商业、办公、生产、仓储、出租居住等行为;
3.地上及地下车位(库)内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问题;
4.单位和个人
私圈乱占
,造成地上及地下车位(库)长期无法停放车辆的问题;
5.
开发建设单位对停车位(库)只售不租的问题;
6.其他
改变住宅小区地上及地下车位(库)使用功能
的问题。
(二)住宅小区停车秩序混乱问题
1.
机动车、非机动车未在规定的车位内停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问题;
2.违规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影响消防等公共安全的问题;
3.
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
障碍物占用小区道路和公共停车位的问题;
4.
僵尸车
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或在绿化区域停车的问题;
5.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设置不规范的问题;
6.电动车(含两轮、三轮、四轮)
不在规定位置停放及充电,产生安全隐患的问题;
7.没有明码标价收取车辆停放费用的行为;
8.其他造成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的问题。
四、整治步骤和措施
整治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整治时间为6个月,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结束。
(一)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阶段(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5日)
1.宣传发动。召开动员大会,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安排。通过媒体报道、发放宣传资料和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形式,加大对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市民广泛支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业委会和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整治行动中去,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2.调查摸底。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规范停车管理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进一步夯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责任,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业委会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相关工作,采取发放调查表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情况、居民户数、机动车数量、车位数及存在的整治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小区车辆停放相关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街道办事处、各区规范停车管理领导机构和市规范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工作开展和全市统一制定停车位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
各区政府(管委会)将前期摸底排查情况反馈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由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对照反馈内容,结合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并及时改正。
社区(居委会)、辖区办事处、各区规范停车管理领导机构针对整改工作要认真做好工作调研,深入住宅小区调查了解整改问题解决程度和居民意见,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按照标准和时限开展整治工作。
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整改中涉及场地改造、建筑物、构筑物改造和涉及收费项目的部分,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提交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审批。
对整治后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适合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位的小区,
在不影响小区安全的前提下,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并按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可通过适度扩宽小区道路、绿地等实施改建等方式,
统筹利用小区的空余场地及相关空间
改造挖潜,改建、扩建、新建临时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库或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
(三)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1月25日)
自查自改阶段结束后,按照已制定的管理机制实施正常管理。对不符合整改计划、拒不配合专项整治的居民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由区规范停车管理领导机构将有关情况按照管理职能移交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行为进行处理。
1.对擅自改建地上及地下车位(库),单位和个人私圈乱占车位(库),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停车位,毁坏绿化设施等问题交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立案查处、处罚。
2.对改变住宅小区地上及地下停车位(库)使用用途,利用车位(库)从事商业、办公、生产、仓储、出租居住等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交由城市管理等部门处理。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地上及地下停车位(库)改变用途从事办公、仓储、出租居住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3.对利用地上及地下车位(库)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4.对没有明码标价收取车辆停放费用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5.对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设置不规范、需要增加机械停车设备、集中充电设施配套不完善的问题,由各区住建、规划部门联合提出设置方案。同时,
加强对非机动车和集中充电设施的选址设置,解决非机动车乱停和充电设施不齐全问题。
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依法提交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审批。
6.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和个人拒不服从专项整治有关工作、影响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引发居民信访反映问题的,由公安、住建、城管、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情节依法处理,采取降低企业资质、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
7.市公安、住建、城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受理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依照职能及时对在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予以解决,形成合力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四)巩固验收阶段(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8日)
重点整治阶段结束后,各区要建立长效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各个住宅小区停车监督管理力度,同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做法。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管理规范、业主满意率高、整改成效显著的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社区、企业、业委会给予通报表扬,对整改不符合要求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市规范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专班,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驿城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公安局、信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防办、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专班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履行部门和属地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强化协作,认真完成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驿城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管委会。成立规范住宅小区停车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辖区内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序化管理工作,按照网格化管理标准和要求,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对所属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进行调研,区分具体情况,科学民主制定解决方案,推进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序化管理。
各区所属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网格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根据相关物业管理条例和规定,引导住宅小区科学改造、规范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位管理方案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方案,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负责具体协调所属各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进度;负责对辖区内因停车难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化解,督促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进行整治,及时清理住宅小区内部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僵尸车;督促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发挥业主自治能力,维护业主利益。
(三)市发改委。负责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管理。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协调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制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和停车设施(机械式停车设备、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等)规划建设标准;对各区专项整治过程中住宅小区车位设置、划定进行业务指导。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各区住建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
(六)市城市管理局。按照网格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统筹协调各区城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车库违规装饰装修、占用和影响停车场地、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销售公共停车位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停车位(库)改变用途从事办公、仓储、出租居住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七)市公安局。按照网格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统筹协调各公安分局、交警部门配合各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住宅小区内利用车位(库)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八)市信访局。负责有关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来信来访的接待、转送和交办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化解信访矛盾。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自动停车设备进行技术质量监管;负责对没有明码标价收取车辆停放费用行为监管。
(十)市税务局。负责做好对经营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业务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工作。
(十一)市人防办。负责做好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存在产权使用性质争议的相关问题作出界定,协助处理相关问题;对处理违法销售车位等行为提供相关政策及证据材料;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开发建设单位“只售不租”问题的政策制定和约谈工作。
来源
丨
驻马店网
编辑:申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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